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享钢城碧水蓝天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实施,钢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亦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至:汶水溪路–钢都大街东段–钢城东外环;南至:钢城南外环–永兴路—京沪高速路;西至:颜庄河沿河东路-205国道–钢城西外环–九龙西大街–京沪高速路;北至:钢城北外环–韩莱路。四至路线穿行村(居)整体纳入禁止燃放区域。
(二)颜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龙行街–北外环,西至昆山路,南至广州路,东至沿河路。
辛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蟠龙大街,西至辛庄卫生院,南至莱马路,东至锦龙山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2020年1月
一、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积极宣传禁止制作、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六、家长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监护,做“守法自护,远离烟花爆竹”的带头人。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远离烟花爆竹做起,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
我们真诚地倡议全体家长朋友们:不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钢城的天更蓝、地更净、环境更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