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育与教育政策发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但是真正对当今中国保教工作产生影响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初步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行业百废待兴,各方面包括法制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国家要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教育方针,即“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其核心精神是转变原来美国模式为苏联模式。此时的幼儿保教政策发展处于一个初步探索发展的阶段。
1.《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学制改革政策法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规定:“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是幼儿园,招收3周岁到7周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该学制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幼儿园的地位,明确了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这两个法规是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借鉴苏联学前教育理论拟定的。法规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学前教育课程模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的保教目标和双重任务,明确了各年龄段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相应的教育内容及教养员的责任等,使保教工作有章可循,有力推动了幼儿保教事业的发展。
3.《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布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对托儿所、幼儿园的招收对象做了明确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据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
4.《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
1956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要求幼儿园“严格执行”,以便于“贯彻全面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
二、全面建设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一时期,幼儿保育与教育也进入了振兴和发展的新时期。
1.《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1989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包括总则、幼儿园招生编班、卫生保健、教育、设备、工作人员、经费、幼儿园与家庭、管理工作及附则,共10章60条。《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改革日益深入时期,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儿教育而制定的,是幼儿园内部的工作法规,对全国各类幼儿园均有效。它的各项条款均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
2.《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并于1990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分为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与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共32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幼儿园教育法规, 它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制度法制化向前迈进了一步,推动了我国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
3.《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
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该法规内容包括: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年龄特点及教育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它被幼儿园普遍采用,使幼儿保育与教育有法可依,提高了保教质量。
从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幼儿园保育与教育政策变得更加具体、系统、有针对性,涉及幼儿保教工作各个方面的政策文件逐渐增多,范围扩大,标准更具体化,并且更加关注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学前教育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
三、建立健全阶段
进入21世纪的近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幼儿保育与教育理论的更新明显加快,伴随着终身教育理念、可持续发展教育观、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学科整合与生态教育发展等思想的深入,幼儿保育与教育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时代对于幼儿保教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具体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内容、目标及基本的实践规范和要求,包括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从幼儿园教育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规律出发,全面促进了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该文件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学前教育所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教育改革和视野发展的两个总目标及任务,提出了为解决学前教育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该文件把学前教育作为2010-2020年教育事业八大发展任务之一,并提出到2020年,在科学保教的基础上,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该文件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这是国家为实现更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而做出的重要决策。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文件精神,201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该文件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突破口。
5.《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与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2012年10月,教育部印发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出:要重视游戏和生活在幼儿学习与发展中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禁止“揠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012年5月,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具体包括: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和附件四部分。该文件加强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7.《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2012年2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正式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从督导评估原则、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表彰与问责等方面做了规定,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起到积极作用。
8.《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年1月,教育部发布再次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
此次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订:
一是坚持立德树人。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
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
从近10年来的幼儿保教政策,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化程度的提升,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幼儿保育与教育政策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对学前教育越来越重视,所颁布的政策内容更加具体,政策力度明显增强; 其次,国家政府更加关注弱势群体,重视儿童的发展与保护,以儿童全面和谐发展为本,重视农村幼儿保教质量的提升与师资培养; 再次,学前教育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根据实际问题对一系列的教育法规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文件; 最后,幼儿保育与教育的范围、对象不断扩大。保教对象从3~6岁儿童延伸到0~6岁,国家开始关注3周岁以前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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