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0日电 记者从哈市教育局获悉,从本学期起,城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农村中小学已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两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
日前,哈市教育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意见》中要求,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由各区、县(市)、乡(镇)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登记注册,颁发许可证,每年复核审验一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幼儿园编制标准原则上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仍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幼儿园。
要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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