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女儿上学以来,我对女儿实行高标准严要求,决不容许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即使偶尔感冒发烧,也要劝导她“轻伤不下火线”。从学前班到三年级,女儿倒是真的没有过旷课记录。但是不久前,完美的记录终于给“打破”了,我也因此对无故旷课严重性的认识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原来,在美国,小学生无故旷课是违法乱纪行为。
事情是这样的:一晃留美10年有余,年复一年忙忙碌碌,我们竟不曾回国省亲。一双儿女慢慢长大,也该去爬爬中国的长城。思来想去,去年冬天,我和家里的“老板”下定决心:全家人一起趁圣诞假日回国探亲访友。为了凑满3周时间,我们12月14日启程,那时离女儿学校放假还有一周半。为尽量减少对女儿学习的影响,启程的前一周,我特意给老师写了一个字条说明情况,并承诺女儿将完成其间的课堂和家庭作业。老师也在女儿离校的前一天布置了作业。以为一切安排妥当,我们一家放心地回国,开心地游玩,吃香的喝辣的,真叫爽!
假日过后,新学期开始。儿女们对中国之行意犹未尽,回味无穷。突然有一天,我收到女儿学校辅导员的信,十分惊讶。信中说,学校学生出勤记录表明,我女儿上学期无故旷课超过5次。按乔治亚州法律规定,作为家长,我们已经违反法律,有可能因此受到法庭的惩罚。再定神看个仔细,女儿的确因中国之行旷课7天。而且,2004年乔治亚州议会通过的1190法案第十条“关于无故旷课数的最低限制”明文规定,在一学年内,如果学龄儿童旷课超过5天或更多,属违法行为,由其家长负责。经调查核实后,法庭可以判定家长交纳罚款25-100美元,或30天以内监禁,或从事社区服务作为惩处。违法乱纪?事态严重,必须尽快妥善处理,否则真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我立即给女儿学校的辅导员打电话,征询解决办法。根据辅导员的建议,我马上向女儿学校写了一封信说明:第一,女儿自学前班起,出勤记录良好,不曾无故旷课,下不为例;第二,旷课之前曾知会老师,老师并无异议,而且女儿于新学期开学前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作业;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女儿的旷课是因为随父母去中国探亲,是一次真正的文化教育活动。在中国,女儿不仅学习了中国语言文化,并且参观游览了包括天安门和长城在内的名胜古迹,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学习机会,受益匪浅,云云。女儿次日便将书信呈交给学校辅导员。3天后,辅导员电话通知我,鉴于女儿缺课期间参与了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学校已经决定将女儿的旷课作因故缺课处理,旷课记录当一笔勾销。啊哈,妙哉!不用交罚款也不必坐监牢,我如释重负。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自1873年麻省率先通过《强迫义务教育法》后,美国各州相继仿效,至1903年,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大同小异的“强迫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的义务教育卓有成效,享受基础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学龄儿童不接受基础教育,政府将追究父母的责任。此谓:“子不教,父之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