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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聚焦】: 公办幼儿园承包为何引发纠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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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执一词的观点博弈

  虽然两所 幼儿园 的纠纷都是因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引发,但矛盾的真正焦点,其实是公办 幼儿园 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和承包时限以及变更法人代表资格。

  对此,主管衡东县直属机关 幼儿园 的该县妇联主席谭春兰说, 幼儿园 出租的目的是,通过引进民间资本改善办园条件。至于变更法人代表资格,则是考虑承包人是自然人,承包后须承担安全等法律责任,所以就将原来的法人代表资格让渡给了承包商。而承包过程中,因承包方注资额较大,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较长,故考虑30年租期。

  除了与谭春兰的“苦衷”相似外,当时负责衡阳市迪尼幼稚园承包工作的青山街办纪委书记冯祁梅还宣称,在衡阳市,承包这种 幼儿园 ,并非什么新鲜事。

  而 幼儿园 教职工则认为,承包30年不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20年上限,而且法人代表让渡30年后,随着现任领导的离任, 幼儿园 很可能最终沦为承包商的私人财产。同时,承包人持有 幼儿园 的法人代表资格后,还可向银行贷款或进行各种免税的“合法经营”活动,那么经过几代人辛苦创办的 幼儿园 就成了私人挣钱的工具。这对 幼儿园 来说,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也有的教职工说,按协议规定,承包方不仅准备在 幼儿园 内兴建教师住宅楼,还计划在 幼儿园 内另挂一块“实验 幼儿园 ”招牌。这样,既难以保证承包商是否会以教师住宅楼为幌子,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也无法保障若干年后,直属机关 幼儿园 是否会与所谓的“实验 幼儿园 ”合二为一。因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两所 幼儿园 的办学地点本身就是同一个!

  对于法人代表资格让渡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衡阳市迪尼幼稚园教职工也有着同样的担忧。

  不过,承包方却坚称,其承包动机“并非营利,而是为家乡的 幼教 事业发展做贡献”。

  法人代表资格到底能否让渡给承包方?衡阳市石鼓区编制办负责人说,不论按教育部解释,还是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校的法人代表是不能变更的。如果变更,将极可能导致承包商以 幼儿园 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这样,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 幼儿园 即便能承包,也应先清算国有资产,再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国有资产占有或使用费。

  迪尼幼稚园所在地的石鼓区分管教育的副区长认为,街办下属的 幼儿园 属于何种性质,“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迪尼幼稚园因是街办下属的 幼儿园 ,其房产虽是国有,但因教师不是财政编制的入编人员、学校也无财政投入,因此 幼儿园 不应属于国有资产,性质也非公办。而像这种类型的 幼儿园 ,在全市不下100所。

  对此,当地市、区两级教育局负责人则说,“这类 幼儿园 除了业务上属于我们管理外,其他事情我们是鞭长莫及”。

  考量两所 幼儿园 的承包纠纷,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促使它们的承包决策如此神速?为什么衡东县直属机关 幼儿园 的承包成了招商引资项目?这些疑问的背后,到底还隐藏着什么?

   耐人寻味的红头文件

  采访中,衡东县委、县政府于2005年4月14日联合下发的一份《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红头文件,引起了记者的兴趣。

  这份《细则》规定:对于“引进县外资金新办企业或参与原有企业合资经营的,从投产之日起,引进单位或个人可享受连续36个月的税收分成奖励,前12个月按企业所创或增创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5%进行奖励,第13至第24个月按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第25至第36个月按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进行奖励”;对于“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无偿投入并进入县财政笼子、接受财政监管的资金,属引进本系统对口上级部门常规年度计划外资金以及国家定向投资和各项捐资,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审批,可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甲单位为乙单位引进资金,属履行职责的,按实际到位资金10%计算工作经费,其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20%计算工作经费,其中50%奖励个人。个人引进的,按实际到位资金20%计算工作经费奖励个人”。

  耐人寻味的是,这份4月14日下发的“文件”其末尾这样写着:“本细则自2005年3月21日起颁布实行”,而衡东县委县政府5位领导的批示时间基本是在“文件”生效日以后,直属机关 幼儿园 正式签订租赁协议的时间则是3月27日。

  到底这份“文件”与衡东县直属机关 幼儿园 的承包有无关联,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两所 幼儿园 的承包合同上均未提及收入盈余部分的具体用途。

  在记者离开衡阳时,这两所 幼儿园 的教职工还在凑钱,准备走上她们更长的法律维权之路。

   背景链接

  教育部的相关解释

  关于公办 幼儿园 能否承包的问题
  
  首先,公办 幼儿园 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组织,其资产属国有资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规定:举办 幼儿园 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 幼儿园 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 幼儿园 ”,即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变更公办 幼儿园 资产的用途,不得将已投入公办 幼儿园 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因此,任何变更公办 幼儿园 财产属性和使用用途的转制行为都与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相抵触。

  其次,依据《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 工作规程》也规定“ 幼儿园 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办 幼儿园 是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按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幼儿园 的基本法律特征就是其收入和盈余应用于 幼儿园 自身发展、建设,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 幼儿园 收入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第三、公办 幼儿园 资产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幼儿园 的管理者对 幼儿园 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处分或支配的权利。 幼儿园 进行承包实质是变更财产使用者,对此, 幼儿园 管理者没有进行此种活动的权利。

  此外,承包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的转移。如果承包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资金的投入,并涉及 幼儿园 资产性质和举办者的实际变更,则应当视为变相出售 幼儿园 的行为。

   关于 幼儿园 承包后的性质

  承包行为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承包行为不能变更该 幼儿园 的举办者。因此,其仍属公办 幼儿园 ,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不能改变,其财务和资产管理应仍按公办 幼儿园 执行。举办 幼儿园 的政府或部门可给予承包者一定的奖励,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处置 幼儿园 的收入、盈余和资产的办法是不合法的。(摘编自2005年12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 幼儿园 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

   记者手记 监管岂能缺位?

  4天的采访,记者似乎亲历了两所 幼儿园 承包的整个过程,也感受到国有资产流失过程中的揪心之痛!这种感受既来自于两所公办 幼儿园 承包过程中的法律纠纷,也来自于 幼儿园 主体―――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资格的先后变更,还来自于 幼儿园 国有资产的无偿使用,以及两园职工法律维权历程的艰辛……

  其中,最让人难以释怀的是,采访中记者经常遇到的一种怪现象:由于这两所 幼儿园 的主管部门,并非当地教育局,因而对于 幼儿园 的承包、资产流失,许多部门几乎都以“我们管不了”为由,互相推诿。

  就这两所公办 幼儿园 的承包路径而言,从场地、设施的“无偿提供使用”,到法人代表资格的悄然让渡,其方式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两所 幼儿园 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专门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编办,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为何轻而易举地让私人承包商堂而皇之地成了法人代表?为何让公办 幼儿园 在未经任何国有资产评估、清算的前提下,擅自承包给了私人承包商?

  反复审视两所公办 幼儿园 的承包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承包与否并非问题的本质,其实质在于承包行为使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而这种流失之痛,不在于私人承包商如何巧取国有资产本身,而在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人为建构的管理盲区!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建构在各个部门之间这种无形的“围墙”继续存在,流失的恐怕不再只是衡阳市的这两所 幼儿园 ,也许不久的将来,还有更多的国有资产将会遭受流失!(记者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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