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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5岁男孩突患中毒性菌痢死亡,只因没有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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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近日,辽宁一5岁男孩因突患中毒性菌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医生表示:早点送医院,&nbsp悲剧可避免

   &nbsp今年5岁的男孩儿浩浩早晨离家时还活蹦乱跳,可是晚上从 幼儿园 接出来时就生命垂危,最终因“中毒性菌痢.混合型”抢救无效死亡。时代商报6月29日将此事报道之后,引起沈阳众多读者关注。

   &nbsp反响:一律师援助打工夫妇

  活泼可爱的浩浩没和爸爸妈妈说一句告别话就永远地走了,几天来,王兴高夫妇始终卧病在床,不吃不喝,现在已经瘦骨嶙峋。身为母亲的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兰在看到本报报道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她十分理解打工夫妇要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 幼儿园 的愤怒。考虑到浩浩家经济困难加之父母精神受到巨大打击的具体情况,张主任主动提出象征性地收取一定费用,为王兴高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所内优秀律师韩宇担任辩护律师,从写诉状开始为王兴高夫妇随时提供法律帮助。    

   &nbsp医生:如果治疗及时浩浩不会死

  “中毒性菌痢混合型”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病,竟然会夺人命呢?辽宁省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朱晓玲说,这种病是一种十分危险且又是急性的传染病,它不同于一般的坏肚子,时间长了痢疾杆菌会引起人的中毒,从而损害全身各个脏器引发中毒性休克。

   朱主任强调这种病不能拖延,发现了就应及早救治,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生命危险。像浩浩当天如果早点送到医院对症下药就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了。朱主任说,该病最显明的症状就是大便颜色呈蛋青色,且有血和脓性粘液,往往伴随发烧、肚子疼。

   &nbsp法规: 幼儿园 负有监护责任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条规定,在 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nbsp因此浩浩所在的 幼儿园 ―――长白中心 幼儿园 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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