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钦州8月18日讯(记者丁后锋) 钦州市一 幼儿园 园长 因一次身体的不适被医院诊断为癌变,并切除了子宫。切除子宫后,她经受了长达一年的病变折磨,她怀疑是医院误诊导致她子宫被切除,自己根本没患子宫癌。为“讨回清白”,近日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3年7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原告冯某系
 钦州某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兼该校附属 幼儿园 园长 ,今年49岁。冯某在诉状上称,2001年8月17日,她因身体不适到钦州市某医院治疗。8月20日,该院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子宫内膜增生过长部分呈腺囊型增生,属癌变,必须手术。8月23日,该医院为冯某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冯某出院时从该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得知自己的子宫活体检诊断为子宫腺肌症,宫颈轻度慢性炎,不是癌症。
“既然不是癌症,医院为何要切除我的双侧卵巢和输卵管呢?而且术前检查卵巢和输卵管也未见异常”。为弄清手术原因,冯某请区直一家医院的妇产科 专家 再次诊断,诊断结果为:不应该切除冯某的子宫,更不应该切除卵巢这种重要的器官。
 冯某做了切除子宫和卵巢、输卵管手术后,长期出现全身麻冷疼痛,四肢冰凉及体内经血倒流,性功能丧失等一系列症状,导致她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她曾多次和医院协商赔偿的事宜,但经过1年多的努力都无结果,所以她不得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身体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30795.60元。
 钦州市某医院答辩时说,医院和冯某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医疗合同关系,因医疗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在符合医疗规范并有利于病人的情况下,享有医疗决策权。因医患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医务人员只能根据病情的变化去调整处置措施。医院对冯某的诊断、治疗符合医疗规范,切除子宫、卵巢管符合医学科学。冯某的身体出现不适,为手术后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及与其他病症有关,并非医院错误所致。
 对冯某聘请有关医学 专家 重新鉴定一事,医院方说,医院切除子宫是对疾病的一种治疗手段,而非一种损害后果,把治疗手段当成损害后果是错误的,切除癌症高危器官对患者有积极意义而无消极意义。医院说,对冯某病情的诊断,医院未发生错误医疗行为后果。医院无错误的诊断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此案在钦州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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