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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昨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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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我省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隔20年,我省重新制定的《条例》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明确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全校园安全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不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日渐增多,如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一个新课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受害人时,应当通知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愿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
  “孩子是我生,想打就打,想骂就骂。”直到现在,还有很多家长抱有这种想法。《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对未成年人遗弃、虐待、强迫结婚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有失去监护权的可能。
  《条例》也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经过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向法院申请,法院同意后,才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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