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两名安全保卫人员。
山东省明确,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 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两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三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根据该办法,我省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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