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教育局制定并出台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幼儿园的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规模等办学情况每年必须进行信息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康有序发展,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要求,全市各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应进行信息公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至少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全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
信息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公示幼儿园的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规模、批准设立时间等。同时,幼儿园奖惩情况也被要求在公告之列,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综合奖励、办学质量奖励和安全奖等,及违法违规办学、安全责任事故等。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1日前公告一次全市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信息截止日为当年5月31日。办学信息情况有变化的幼儿园,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幼儿园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规定公告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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