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程》主要在四方面提高了标准、增加了细节要求,即:幼儿安全问题;幼儿身心康;家园共育;幼儿园管理规范化。
1. 增加“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
2. 增加“园所要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班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3. 增加“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4. 增加“对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5. 增加“对幼儿园急救、逃生、安全教育和演练、反家庭暴力的要求”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 增加“幼儿园应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7. 增加“幼儿园做好传染病防控及幼儿用药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8. 增加“幼儿园内禁止饮酒”
第二十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9. 增加“对幼儿园膳食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
1. 新《规程》原则中增加“促进幼儿身心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2. 增加“幼儿园应关注幼儿心理康”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3. 修改“指导幼儿游戏的要求,倡导自主选择,让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
将“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修改为“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见新《规程》第二十九条)
4. 增加“幼儿园环境营造要求”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5. 增加“幼儿园不得小学化”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6. 修改“爱护幼儿”为“尊重和爱护幼儿”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
1. 幼儿园的任务,增加“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2. 增加“幼儿入园应由成人接送”
第十三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3. 增加幼儿园对家长公示内容(幼儿康情况、幼儿食谱、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幼儿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增加“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资源的共享”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5. 家长开放日制度从“可实行”修改为“应当建立”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旧《规程》为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6. 加大了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工作的力度
旧《规程》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新《规程》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1. 限定幼儿园规模不超过360人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旧《规程》为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
2. 提高教职工任用标准
“爱护幼儿”修改为“尊重和爱护幼儿”、“身体康”修改为“身心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康。
增加“教职员工暂停工作和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关于园长(详见新《规程》第四十条)
增加“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幼儿园教师(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修改改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高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事宜的教育活动”;
“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修改为“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修改为“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详见第四十一条)
关于保育员(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关于卫生保人员(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三条)
增加“负责晨检、午检和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康体检,做好幼儿康档案管理。”
关于违规行为(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3. 规范幼儿园经费
增加“接受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增加“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将教职工培训费用纳入幼儿园可提留经费
旧《规程》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新《规程》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增加“建立资产、信息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4. 规范幼儿园管理
园务委员会从“可建立”修改为“应当建立”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增加“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正直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
增加“建立教研制度”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增加“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增加“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1. “7周岁”不再是幼儿园适龄幼儿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2. 幼儿园学制取消了“一年制或两年制”
第四条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3. 给予照顾的幼儿范围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减少“单亲”;增加“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帮助”
第八条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4.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旧《规程》为“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5. 正面教育从“启发诱导”修改为“启发引导”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6. 增加“幼儿的实践活动的细化”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7. 增加“教育活动的过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8. 增加“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详见新《规程》第三十四条);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增加“水池”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修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