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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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陕人社发〔2025〕35号文件向全省部署实施。该《办法》经2025年12月25日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职称评审“放权松绑”基础上筑牢监管防线的关键举措,对于规范评审秩序、保障公平公正、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
职称评审是人才评价的核心环节,其公平性直接关系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和创新活力激发。近年来,我国在职称制度改革中持续推进“破四唯”“立新标”,不断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但与此同时,“一放了之、一放就乱”的风险隐患也需警惕。《办法》的出台,正是立足这一改革背景,紧扣我省职称评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度构建实现“放权”与“监管”的有机统一,确保评审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通读《办法》全文,其核心框架清晰明确,呈现出“全主体覆盖、全流程管控、全维度发力”的鲜明特点。在监管范围上,《办法》实现了评审参与主体的无死角覆盖,将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全部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行为红线。例如,针对申报人,明确将虚假承诺、材料造假、请托说情等五类行为列为监管重点;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则聚焦评审标准制定、专家管理、程序规范等十大违规情形,实现“谁参与、谁受管”。
在监管原则与机制上,《办法》确立了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四大原则,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事前通过诚信承诺制度筑牢思想防线,要求申报人、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明确失信责任;事中综合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事后则建立了梯度化的惩戒机制,从工作提醒、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到暂停评审工作、撤销评审权,再到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追责,形成了层层递进的责任追究链条,确保违规行为“零容忍”。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创新性地强化了信用监管的核心作用。明确提出建立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记录期限等进行规范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或从事评审相关业务;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将被依法撤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应。同时,《办法》还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联合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虚假宣传、假冒评审、制售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净化评审生态。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办法》厘清了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权限,建立了“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管”的责任机制。省级层面侧重政策制定和综合监管,市(区)层面聚焦初、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自主评审单位落实内部监管责任,形成了分级分类、协同联动的监管工作格局。
《办法》的实施,将为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和刚性的制度约束。对于各类参与主体而言,需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精准把握行为边界,认真对照《办法》明确的监管内容,排查自身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点,做到合规操作;二是严格履行诚信承诺,充分认识诚信档案的长效约束作用,摒弃侥幸心理,坚守职业操守;三是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熟悉并配合随机抽查、巡查督查等监管方式,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公平正义是职称评审的生命线,也是人才成长的沃土。《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职称评审工作进入“规范提质、监管赋能”的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需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将监管要求融入评审全流程,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肃的追责,守护评审公平,为我省高质量发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
全文如下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5〕3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2月25日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40〔2025〕8号)
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陕人社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管。
第三条??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职能,着力构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以及用人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职称评审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二)坚持全面监管。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管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负主责并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将可能干扰评审正常组织、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等作为监管重点,科学预防、系统应对,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要一视同仁,从制度设计、流程优化、技术赋能和监管强化等方面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确保监管工作科学、透明、可追溯。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省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其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核准备案的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自主评审单位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管理的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以及不按正当渠道申报等获取职称申报资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书、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请托说情、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隐瞒党纪政纪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获取职称申报资格;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故意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放纵、包庇或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对申报材料在单位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公示不足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或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线索,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告知申报人应补充的材料或审核错误时未及时纠正;
(四)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推荐审核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发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时,未及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或故意推荐不符合条件的,放纵、包庇或协助申报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二)发现申报人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线索、对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及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纠正问题或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推荐上报,未及时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补充的材料或审核出现错误时不及时纠正;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方案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精神不符或降低标准;
(二)未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不规范,组织实施不严密,擅自调整评审专家,违反保密要求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和纪律监督人员未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三)未按照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未按核准备案的评审领域(专业)、评审层级和人员范围等组织开展评审。
(四)未依法履行资格审核职责,发现申报材料存疑时,未及时通知推荐审核单位进行核实或故意将不具备参评资格的人员审核通过,放纵、包庇或协助弄虚作假;
(五)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化评审,违规让申报人、推荐审核单位等额外提供纸质材料。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应报告未报告或不及时报告请示;
(六)违反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公示、报送或核准备案评审结果。未落实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未归档管理或保存期不足2年;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或故意回避投诉举报信息,导致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在接受业务咨询时,误解、曲解政策或相关要求,推诿上交矛盾问题;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弄虚作假或故意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参评人员;
(二)未按规定在纪律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选评审专家,未落实保密制度违规对外泄漏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未按规定逐级反馈审核意见,私自接触申报人并违规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私自接触评审专家并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
(五)违反保密纪律,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六)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说情打招呼或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开评审专家身份以及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二)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及时申请回避;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四)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说情打招呼或提供便利影响评审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照推荐条件选拔推荐专家人选,对推荐的专家人选德、能、勤、绩、廉把关不严;
(二)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三)违规向外界泄露评审专家身份;
(四)入库专家因违法违纪违规等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未及时向上一级评审专家管理部门报告或未按管理权限取消专家资格;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每年可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可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其职称评审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对各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评审规范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井、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建立相应层级的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等,并按规定逐级汇总至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十九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或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3年,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经相关程序一经核实即按照“谁评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撤销,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职称资格证书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该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工作提醒、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存在本办法第八条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因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违规受理委托评审、资格确认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私自调整、更换评审专家,违反保密要求泄露评审内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推诿上交工作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暂停受理其业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存在本办法第九条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继续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单位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签订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评审信息保密、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层级管理权限对专家进行规范管理。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本市(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汇总本系统(领域)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反馈的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并将全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通报批评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九条??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总则篇
1. 陕西省制定《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要求;依据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 号)、《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陕人社发〔2024〕5 号)等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2. 本办法的监管对象包含哪些主体?
监管对象覆盖职称评审全流程相关主体,具体为: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
3. 职称评审监管工作需遵循哪四大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人社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能,构建多方参与、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全面监管:按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管”,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单位(行业)、社会三方监管体系;三是问题导向:聚焦评审领域突出、易发多发问题,将干扰评审、影响公平的情形作为监管重点,督促整改;四是公正高效:一视同仁开展监管,从制度、流程、技术等方面提升效能,减少对正常评审的干扰,减轻主体负担,确保监管科学、透明、可追溯。
4. 省级和市(区)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何划分?
省级人社部门:制定全省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开展综合监管,对其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市(区)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核准备案的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5. 不同类型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监管主体分别是谁?
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的,由同级人社部门监管;
自主评审单位直接组建的,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监管;
人社部门直接组建的,由上级人社部门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所属管理的初、中级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由其自身负责监管。
监管内容篇
6. 对申报人的重点监管情形有哪些?
主要包括五类违规行为:①明知不符合条件,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身份 / 资历等获取申报资格;②提供虚假材料 / 证书、论文造假 / 剽窃、业绩不实或造假;③存在请托说情、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④隐瞒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申报;⑤其他违规行为。
7.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哪些行为会被重点监管?
①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把关不严,放纵、包庇或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②未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公示不足 5 个工作日)、未公开举报方式或不处理举报线索;③未按权限及时上报材料,未及时告知补充材料或纠正审核错误;④未按程序组织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⑤其他违规行为。
8. 推荐审核单位的核心监管要点是什么?
①未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对存疑材料未核实,或故意推荐不符合条件人员,协助弄虚作假;②发现申报单位公示、举报处理等环节违规,未通知其纠正或整改;③未按权限及时推荐上报材料,未及时告知补充材料或纠正审核错误;④其他违规行为。
9. 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监管包含哪十大核心情形?
①评审办法、评价标准等与国家和省级职称政策不符或降低标准;②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程序不规范、擅自调整专家、泄露评审内容,专家和监督员未签字确认评审结果;③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 重新核准备案,超越权限扩大评审范围;④未履行资格审核职责,对存疑材料未核实,或审核通过无参评资格人员;⑤未开展信息化评审、违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评审未封闭式管理,专家管理不规范;⑥未按规定公示、报送、核准备案评审结果,未落实会议记录及归档制度(保存期不足 2 年);⑦垄断申报渠道、高额收费,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勾连;⑧未按规定回避,人为操控评审过程 / 结果,不及时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导致复查、投诉渠道不畅;⑨业务咨询中误解曲解政策、推诿矛盾;⑩其他违规行为。
10.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监管情形有哪些?
共九类:①审核材料弄虚作假,故意通过不符合条件人员;②未按规定抽选专家、泄露专家信息,未及时处理专家回避事宜;③未逐级反馈审核意见,私自接触申报人并接收材料;④私自接触评审专家,人为操控评审过程 / 结果;⑤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内容;⑥应回避未回避;⑦利用职务为他人说情、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⑧为中介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⑨其他违规行为。
11. 评审专家的重点监管行为包含哪些?
①违规公开自身身份、泄露评审内容;②应回避未及时申请回避;③评审中徇私舞弊,接受 / 索取馈赠、宴请等,评议 / 打分 / 投票明显不公;④利用专家身份为他人说情,影响评审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⑤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违规行为。
12. 对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的监管要点是什么?
①选拔推荐专家时把关不严,未审核好德能勤绩廉;②专家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退出惩戒等机制不健全;③违规泄露评审专家身份;④对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取消资格;⑤其他违规行为。
监管方式篇
13. 监管部门开展职称评审监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监管部门综合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14. 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分别如何开展?
随机抽查:监管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选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查其评审情况,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定期巡查:结合备案、评审结果备案、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核查评审开展情况,通报巡查结果;
重点督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及抽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相关组建单位开展督查,并反馈督查情况。
15. 陕西省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如何开展质量评估?
建立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按人社部统一评估标准,各级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定期从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评审规范、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16. 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和整治重点是什么?
牵头单位: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整治重点:依法清理规范职称评审、考试、发证、收费事项,查处中介机构虚假建站、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罚处置。
监管措施篇
17. 陕西省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省级人社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建立相应层级诚信档案库,记录个人失信行为信息(违规情形、处理依据、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等),并逐级汇总至省级档案库。
18. 申报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后,若存在违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承诺不实或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记录期限 3 年);
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经核实按 “谁评谁撤销” 原则,由相应组建单位撤销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其职称证书由组建单位逐级报省人社厅按规定撤销。
19. 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首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其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0.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分层次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存在单一违规行为:给予工作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且评审管理松散、投诉多、争议大:给予工作约谈,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违规受理委托评审 / 资格确认: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私自调整更换专家、泄露评审内容:责令立即停止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并追究责任;
履职不当、推诿矛盾造成不良影响:暂停受理其业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相应人社部门撤销其职称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21.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措施是什么?
存在单一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 3 年),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评审相关工作,予以通报批评;
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由组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继续从事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单位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22. 评审专家的诚信承诺制度及违规处罚是怎样的?
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前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履行职责、保密评审信息、公平公正评审;若存在违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 3 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23. 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监管部门对其给予工作约谈,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并消除影响。
24. 陕西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的汇总和共享机制是怎样的?
市(区)人社部门汇总本市(区)失信信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本系统(领域)失信信息,用于信用核查;
省级人社部门汇总全省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25.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完成整改后,如何恢复评审工作?
组建单位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评审工作,同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26. 何种情况下,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评审权会被收回?
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 次提醒 / 通报批评或1 次约谈,且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由相应层级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27. 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及违法违纪的,如何追究责任?
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篇
28. 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分别是什么?
解释主体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办法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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