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了解到,为了加强中小学、 幼儿园 教材和教辅用书的管理,呼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各民办学校,各 幼儿园 理顺征订发行渠道,纠正教材征订及教辅用书(包括教学用光盘、磁带等)使用中的不正之风,杜绝盗版教材和教辅用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巩固扩大素质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通知》要求,中小学、 幼儿园 学生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课程类教材,由学校为学生统一征订,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 幼儿园 必须统一征订由自治区教育厅选定的中小学和 幼儿园 教材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中小学、 幼儿园 教材统一由新华书店和内蒙古外文书店及有发行资质的单位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其他发行渠道征订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向学校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对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向中小学、 幼儿园 推荐的时效性较强的时事读物和专项性读本(如禁毒、防艾滋病、安全等),要经市教育局批准,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学校负责征订。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中小学使用教材的代收费办法。建立中小学、 幼儿园 教材代收费通报制度,学校为学生统一征订的教材必须出具收据或普通收据,上交学校财务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并将每学期教材代收费明细在学期中或学期末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家长,多退少补(实行“一费制”的学校按照“一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 幼儿园 要加强对教材征订、使用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用书。年级组、教研组和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征订教材并自行收费。坚决杜绝盗版、非法的教学用书、光盘、磁带进入校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教材征订和教辅用书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材、教辅用书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规范教学用书使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小学教材征订、使用、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对有关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30日。
各中小学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监督。
var cpro_id = “u208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