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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幼儿园绊倒受伤 判决赔偿园长拿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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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岁女孩鑫鑫与五岁男孩亮亮同在道里一家 幼儿园 入托。2006年10月17日,小朋友们坐在小板凳上吃饭。鑫鑫起身到橱柜送交饭碗,路过亮亮身边时,正低头专心吃饭的亮亮突然伸出一条腿,鑫鑫毫无防备被绊倒在地,脸被磕破皮、嘴角流血。    幼儿园 老师为鑫鑫处置了伤口。鑫鑫的家长带 孩子 来到哈医大一院,医生诊断鑫鑫为颜面外伤,并对伤口进行了处置,7天拆线。   鑫鑫家长认为, 幼儿园 没尽到监护责任,造成鑫鑫受到意外伤害。 幼儿园 没有及时送 孩子 到医院治疗,险些贻误治疗,为此将亮亮和 幼儿园 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交通、伤斑美容费等4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鑫鑫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入托 幼儿园 期间,其监护责任应由 幼儿园 承担,而该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致使鑫鑫被亮亮绊倒摔伤,由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亮亮将鑫鑫绊倒摔伤,直接造成鑫鑫受伤害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日前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对鑫鑫受伤形成的医疗费、交通费、家长误工费共计1000余元,由 幼儿园 园长 赔偿70%,亮亮的家长赔偿30%。(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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