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幼儿教育进行调整规范,首次明确了公办 幼儿园 概念,决定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并实行 幼儿园 园长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等。
社会力量将成为兴办 幼儿园 的主体
黑龙江省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了公办 幼儿园 的概念,即地方财政建设的 幼儿园 就是公办 幼儿园 。今后4年全省幼儿教育将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地方财政建设的公办 幼儿园 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 幼儿园 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发展新格局。今后4年,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将达6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将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 幼儿园 教育。
幼儿园 教师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将实行 幼儿园 园长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的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此外,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 幼儿园 教师编制的管理, 幼儿园 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幼儿园 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为由收费
要加强公办 幼儿园 建设,将其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办 幼儿园 的数量及规模。要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并逐年增长。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 幼儿园 的建设与发展。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 幼儿园 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 幼儿园 和乡(镇)中心 幼儿园 ,已出售的年底前收回。
省财政厅、物价局要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 幼儿园 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管理意见。民办 幼儿园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 幼儿园 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已办学前班向 幼儿园 过渡
2005年7月,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 幼儿园 过渡完毕,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 幼儿园 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一年制 幼儿园 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 幼儿园 。
在抓好公办示范性 幼儿园 建设的同时,要在城乡社会力量举办的 幼儿园 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规范有良好社会信誉的 幼儿园 作为示范性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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