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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21期“行政篇”】儿童友好:传家风 承美德 共携手 谋幸福 ——《家庭教育促进法》线上宣讲来啦(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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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祖国的未来。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家庭教育由过去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也必将为促进未成年人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这部法律,您清楚吗?里面都涉及了哪些内容,您知道吗?作为教师和家长,我们应该如何去践行呢?

     保定市青年路幼儿园李芳副园长将在线上和大家一起进行学习和分享。等您参与,请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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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芳,保定市青年路幼儿园副园长。中小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曾荣获河北省学科名师、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骨干教师、河北省师德标兵、河北省三三三人才第三层次人才、保定市市管专家、保定市名师、保定市魅力教师、保定市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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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内容原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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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芳

制作:袁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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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青年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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