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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必看!有关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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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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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我们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下列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你一定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规定,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的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拒不执行或者阻碍工作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码、红码不按规定“隔离”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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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年7月22日,吴某从北京返回河源市后,康码显示为黄码,吴某无视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需居家隔离的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7月28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吴某拒不执行卫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离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核酸检测应检不检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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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丰泽区城东某超市上班的员工王某连续多次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巧”借生活物资采买外出、聚集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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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8月30日,彭某刚、杨某梅夫妇两人驾车从成都市返回隆昌市,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仍外出购物、加油、逗留,且流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电话问询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给该市防疫工作带来巨大风险隐患。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两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疫情防控期“任性”活动不听劝阻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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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5月某省A市张女士,在当地政府发布其居住区域静态管理后,张女士组织8人在小区内跳广场舞,小区物业告知现属于疫情期间,不能聚集,容易导致疫情传播,张女士等人以居家封闭10天了,不跳舞就难受为由,继续开展聚集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每人150元的罚款处罚。

疫情防控期“聚集”引传播危险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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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8月31日,徐某自成都市武侯区(划为有中高风险地区区县)返回犍为,未按照犍为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返犍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管控,仍邀约亲友杨某某等8人进行聚集聚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戴口罩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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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年11月某省C市黄女士,在当地发布出现疫情病例后,黄女士未戴口罩到农贸市场买菜,门卫要求戴上口罩才能进入,但黄女士以没有口罩为由,强闯农贸市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康信息核查等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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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年11月某省D市居民李某某,在当地发布出现疫情病例后,在进出其居住的小区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出示核酸检测报告和通行行程记录信息,李某某拒不出示,并强行进入小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流调”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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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邓某、田某在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隐瞒从武汉返宜宾的事实,并出入菜市场、超市、餐饮店等公共场所且未佩戴口罩,密切接触 60 余人,导致 246 人被隔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邓某、田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疫情期间“造谣”“传谣”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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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某省A市刘某某(男,33岁,网名“Ellie 爸的观察视角”)、佘某某(男,37岁,网名“热带雨林”)为吸引关注,分别在网络公开平台编造发布涉疫不实言论,在网络群组中发表寻衅滋事言论,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干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以刘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以佘某某寻衅滋事,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负责

同时也是为防疫出力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来源:锦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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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公众号:成都市第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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