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节日“财神节”。期间,各区市政府将组织社区、街道、志愿者等各阶层力量采取分片包干、分级管控,严查严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500元顶格处罚,并予以媒体曝光。
关于禁放规定,请您注意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三、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 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 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全区禁止制造
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 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
亲爱的大朋友、小朋友们,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让我们一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宜居环境,为建设美丽青岛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吧!
温馨提示
如发现违规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市公安局举报优师教研110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优师教研12350
文编/美编/编辑|王悦
审核|郑国庆
崂山宣传小组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青岛市崂山区实验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