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就托幼政策的发展目标做出规范,〔1〕促进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随着二孩政策的深入推进,家庭承受的育儿负担和压力也随之加大。
本研究尝试从家庭化和去家庭化两个维度探究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多元化的托育服务支持策略,促进政府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提供参考。
◆研究对象
本研究选取湖北省武汉市X区的婴幼儿父母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共回收问卷1867份,其中有效问卷1845份,回收率为98.8%。调查样本基本情况见表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华中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自编的《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需求调查问卷》为研究工具,调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情况。该问卷内部一致性α系数为0.935,测试结果可靠。问卷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父母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形态、家庭月收入、居住方式等内容。第二部分是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情况调查,包括父母对政府在育儿假、补助金、监督管理等托育服务方面的需求,共12个题项,如发放家庭养育补助金、增加父母的带薪育儿假、允许父母灵活安排育儿假、社区提供便民托管服务、专业人士提供入户指导、幼儿园招生年龄延伸至3岁前、公办幼儿园增设2~3岁托班、企事业单位建立单位托育机构、建立托育服务审核和准入机制、设立托育服务专门管理部门、鼓励高校开设早期教育专业、加强早教机构市场监管等。问卷采用李克特五点计分法。得分越高,表示需求越高。
本研究采用SPSS22.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需求的总体情况
由表2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需求的总体得分明显高于中间值3,说明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总体较高。这与当前日益增长的婴幼儿托育需求现状相吻合。〔2〕
具体而言,父母对增加带薪育儿假的需求最高,其次是加强早教机构市场监管,再次是允许父母灵活安排育儿假。当前,产假在一定意义上兼顾了育儿假的功能。然而就产假本身而言,主要是为了满足女性生育后身体恢复所需,并非专门的育儿假。父母对政府加强早教机构市场监管的需求较高则可能与当前早教机构存在诸多问题有关。
◆父母对政府不同取向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情况
为深入了解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倾向,本研究依据家庭政策将政府托育服务支持划分为家庭化和去家庭化两种取向。戈斯塔·埃斯平-安德森(Costa Esping-Andersen)认为,儿童照顾政策中的去家庭化取向是指国家或市场承担部分家庭照顾责任,以减轻儿童照顾对亲属的依赖和女性的家庭责任。在他看来,照顾责任的去家庭化主要包括两种基本途径,即公共服务和市场供给。〔3〕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主要包括发放家庭养育补助金、增加父母的带薪育儿假、允许父母灵活安排育儿假、专业人士提供入户指导等。去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主要包括社区提供便民托管服务、幼儿园招生年龄延伸至3岁前、公办幼儿园增设2~3岁托班、企事业单位建立单位托育机构、建立托育服务审核和准入机制、设立托育服务专门管理部门、鼓励高校开设早期教育专业、加强早教机构市场监管等。
本研究将父母对政府不同取向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进行单样本T检验(见表3),发现父母对政府不同取向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得分均显著高于中间值3,并且父母对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得分更高。受传统家庭理念的影响,家庭被视为是由情感联结而组成的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排外性和亲密性。〔4〕基于这类家庭理念的父母往往愿意在家中照顾幼儿,因此更需要育儿假、补助金等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而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女性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工作与家庭的矛盾日益突出,父母对家庭以外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5〕部分父母倾向于去家庭化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以减轻家庭的儿童照顾负担。
◆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需求的差异分析
1.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年龄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由表4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年龄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年龄大于等于30岁小于35岁的父母对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显著高于年龄大于等于20岁小于30岁和年龄大于等于35岁的父母;年龄大于等于30岁小于35岁的父母对去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和总体需求显著高于年龄大于等于20岁小于30岁的父母。30~35岁的父母是响应二孩政策的主力生育群体之一,家中往往至少有2个孩子。这一年龄段的父母面临的工作与育儿之间的冲突往往较大,事业和家庭难以兼顾,因此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更大。
2.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受教育程度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由表5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受教育程度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受教育程度为本科和研究生的父母对家庭化和去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和总体需求均显著高于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下的父母。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父母受教育程度较高,往往对托育服务的认知更丰富,对孩子的保教会更加重视,更愿意寻求专业的托幼机构为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
3.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工作形态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由表6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工作形态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工作形态为白班的父母对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显著高于夜班和有时白班、有时夜班的父母;工作形态为白班的父母对去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和总体需求显著高于有时白班、有时夜班和不上班或兼职的父母。可见,上白班的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最大,希望在日间能够获得照护孩子的托育服务支持。从事夜班的父母可以和家庭成员协调工作和照顾子女的时间。从事有时白班、有时夜班工作,不上班或兼职的父母,在照顾子女的时间上往往较为充裕,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也相对较小。这与矫佳凝“父母对白间托育的需求最高”这一研究结论相吻合。〔6〕
4.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家庭月收入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由表7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家庭月收入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家庭月收入大于等于6000元小于1.2万元和大于等于1.2万元小于2万元的家庭对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显著高于家庭月收入低于6000元的家庭;家庭月收入大于等于1.2万元小于2万元和大于等于2万元的家庭对去家庭化取向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和总体需求显著高于家庭月收入小于1.2万元的家庭。可见,家庭月收入较高的家庭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也较高。不过,这并不代表家庭月收入较低的家庭不需要政府的托育服务支持。相反,从教育公平和经济差距角度看,低收入家庭实际上更需要来自政府的托育服务支持。因此,政府在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时,应当从全局出发,面向全体家庭,提供公平而有针对性的托育服务支持。
5.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居住方式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由表8可知,父母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在居住方式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父母、孩子、祖辈同住的家庭和父母中的一方与孩子同住的家庭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显著高于父母与孩子同住的家庭。可见,父母与孩子同住的家庭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相对较低,而与祖辈父母同住的家庭对政府托育服务支持的需求相对较高。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多数父母认为祖辈往往只注重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容易忽视对孩子的教育。〔7〕
随着社会的进步,父母不仅希望孩子能得到好的照护,而且希望孩子能获得优质的早期教育。然而,由于生活背景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祖辈与父辈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存在一定差距,父辈可能更倾向于政府能够提供质量较高、保教并存的托育服务支持。父母中的一方与孩子同住的家庭则可能是受到家庭成员缺失的影响,一方父母承担大部分的育儿责任,负担过重,难以协调育儿与工作的矛盾,因此希望得到较多的政府托育服务支持。
◆多主体合力构建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体系
在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市场、社会、家庭等多主体,〔8〕合力构建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体系。政府应当明确其统筹引领的角色定位,设置管理机构,协调部门关系,加强分工协作。例如,可以倡导社会资本进入托育行业,形成多元供给的体系格局;引导教育部门进入社区为家庭提供公益性托育讲座;与高校合作开展婴幼儿发展与托育研究项目,为托育服务的供给提供成果支撑。
◆建立科学兼弹性的育儿假制度
已有研究发现,父母生育意愿低下的直接原因是抚育孩子需要高成本和较多的时间精力,让人“心有余而力不足”。〔9〕在全面三孩生育政策的背景下,为促进二孩甚至三孩生育、保障儿童照顾,建议依据地方经济和家庭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育儿假制度,从而为父母照料孩子提供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育儿假不应当仅为女性设置,父亲也是儿童照顾的重要主体,育儿假对于父亲履行育儿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育儿假制度除了科学合理,还应当保持必要的弹性。这种弹性可以通过分阶段或延迟休假等方式实现,如采用半天、四分之一甚至八分之一工作日制,让父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休假和工作结合起来。〔10〕
◆合理配置家庭化和去家庭化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以育儿津贴、育儿假为主的家庭化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以及以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建构为代表的去家庭化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在各国的儿童照顾政策中均有体现。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家庭化和去家庭化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一方面,应当适当根据家长的需求变动,及时调整支持举措的倾向性,如建立年度调查报告制度,了解家庭需求和社会状况。另一方面,应当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众需求, 采取不同的政策组合进行试点,合理配置托育服务支持政策的倾向比例,从而推动家庭、市场、政府形成合力,促进托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9-09-19〕.http://www.credit.dl.cn.
〔2〕王晖.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需求亟需重视〔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11):22.
〔3〕ESPING-ANDRESEN C.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
tindustrial economie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74-85.
〔4〕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127.
〔5〕华怡娇.我国“二孩政策”下0~3岁儿童公共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研究:以上海为例〔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
〔6〕矫佳凝.城市家庭婴儿托育服务模式与品质的需求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9.
〔7〕曲闯.城市婴幼儿家庭育儿环境的当代特征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8〕杨菊华.建构多元一体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8-23.
〔9〕张丽萍,王广州.中国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与生育计划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5,(6):43-51.
〔10〕周培勤.北欧育儿假政策变迁的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3,(1):85-91.
图文编辑/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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