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海安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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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及相关招生工作规定,不断提高各学段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现就我县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全县幼儿园小班计划招生6100 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5600 人,初中计划招生 6400人。
幼儿园小班招收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3周岁)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应届毕业生。
1.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按施教区(服务区)招生的对象是:户证一致,即入学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并与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的住宅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一致。
2017年我县各幼儿园服务区、各小学、初中施教区保持不变。
2.统筹安排入学
主要有三类:一是儿童全家在城镇只有户籍而不能提供监护人房产证的;二是外县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本县户籍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三是其他按政策应该统筹安排入学的对象。
统筹安排入学工作,由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生源学校采集、核查、确认毕业生信息,将符合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名册交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区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招生计划等情况,本着相对就近、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安排。县城区统筹安排入学信息,须经县有关部门验核。县城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如统筹安排人数超过空余学额数,将采取电脑随机配置等办法安排。
1.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的申报材料
幼儿入园,须提供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幼儿出生证、幼儿防疫接种证。
儿童入小学、初中,须提供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2.接受统筹安排入学的申报材料
儿童监护人须提供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本县户籍的不需要)。监护人在流入地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在流入地务工的,提供经人社部门鉴证并备案的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五险的证明。在流入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纳税或免税证明。儿童只有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流入地创业务工的,还需提供另一方在非户籍地工作的有效证明,以及由儿童毕业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户籍地无条件监护证明。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儿童监护人在流入地的务工、创业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1.学生全家户籍和监护人房产均在县城,但地址不一致的,按房产地址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2.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入学。过渡期内,被征收(拆迁)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监护人须向学校或幼儿园提供房屋征收协议。临时性过渡处所,不作为入学依据。
3.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普通住房的全部产权,对商业用房、自住房仅有部分产权、仅有车库等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
4.现役军人、烈属、侨属等人员子女入学,三峡移民子女入学以及残障适龄儿童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从2018年开始,对城区部分学校、幼儿园施教区(服务区)实行学段管理制度,即每学段内(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学校(幼儿园)对施教区(服务区)内同一住房只提供一个入学名额(同一家庭的二孩除外)。
7月15日前 审核毕业生信息,提出初步入学建议
8月13日前 相关部门验核拟入县城学校学生信息,生源学校公示学生入学信息,招生学校确认入学信息
8月15-16日 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8月17日 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
8月18日-19日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8月19日-24日 幼儿园招生
1.落实工作责任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招生信息“五公开”,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镇招生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负责做好统筹安排入学工作。学校、幼儿园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实行招生工作校园长“一把手”负责制,对毕业生信息采集审核确认结果负责,对招收对象的合规性负责。
2.规范操作程序
(1)各区镇及各初中、小学、幼儿园须按县统一部署实施招生工作。招生通告须经所属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民办幼儿园以及县城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通告经所属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还需报县教育局核准备案。
(2)严格按施教区(服务区)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入学(园)政策,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活动。坚持均衡规范编班,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以各种名义设重点班。严禁招收未达入学年龄的儿童。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3)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坚持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符合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由各区镇统筹安排,相关学校要密切配合,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3.严肃招生纪律
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相关招生工作规定,凡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当年学校质量评估一票否决,单位及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提交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海安县教育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海安市第一实验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