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我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结合地方实际,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办园成本支出等情况,在广泛调研及上级收费文件精神指导下,联合制定《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2015〕105号)。
一是个别规定有所删减。2011年,《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发〔2011〕27号)提及的“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可在上述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的规定,因上级相关文件已取消类似表述,本次《通知》中相应取消该条规定。根据《通知》精神,自2015秋季起,集体办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将严格按照公办幼儿园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再上浮30%。
二是退还保育教育费有依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个学期按4.5个月收取,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该按缴费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或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温馨提示:参照本款规定,2015年,我市各幼儿园提早在7月5日、6日登记报名,登记时间内,幼儿园可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但如遇幼儿在9月1日开学前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9月1日后要求转园、退园的,按文件规定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是代办费用明确规定。代办费的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教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代办费用需单独立帐,按时结算。代办费用中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滚动使用,如遇幼儿请假,伙食费应滚动到下个月使用,下个月缴费时再相应的扣减。向幼儿收取的伙食费用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公办幼儿园对于代办费用的结算情况,应及时向家长公布,在学期结束前应做到多退少补。
四是收费标准公开化。各幼儿园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向家长和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2015年秋季之前入园的幼儿保育教育费仍按原标准进行收费。
晋江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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