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两份重磅教育文件同日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工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教材,以及校外培训材料都有了新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信息公开等。
通知提到,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另外,还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其中包括“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
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
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
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
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自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明确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并列出了十二条负面清单。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部校外培训教育监管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Q
请介绍一下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高度重视“双减”工作。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既要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也要抓校外培训教育,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基础教育阶段,不论校内或是校外,都有责任守护好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促进其全面发展,没有空白地带、灰色地带,必须严把培训材料这一育人载体的关口。
三是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各类培训材料已成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培训材料存在导向性、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等问题,对其编写、审核、选用等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培训材料管理存在制度缺失。在现实工作中,亟需强化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制度建设。
Q
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研制过程。
答:研制《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系统梳理文献资料。对国家相关政策、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全国各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文件进行深入研究,把握现有工作基础。
二是开展多方调研。面向学生家长、培训机构,选取北京、福建、江西、河南、陕西、新疆等省份,采取书面调研和现场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厘清培训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管理办法》治理的重点和边界。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边调研、边起草、边修改。文稿形成后,进行专题研究,先后两轮面向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对意见建议逐条研判吸收,完善文稿。
Q
《管理办法》所指的培训材料包括哪些?
答:《管理办法》所指的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也就是说,只要是培训机构编写的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培训时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在《管理办法》覆盖范围之内,没有死角,没有遗漏。
Q
对培训材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着眼于突出导向、全程把控、动态监管,着力于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管理机制,既要解决当下实际问题,又要立足长远发展需要。
一是坚持育人为本。校外培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益属性,因此,培训材料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是加强全程把控。培训材料管理涉及的环节很多,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犯错误、出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材料质量标准、培训材料管理规范等,健全管理机制,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培训材料管理既包括静态的编审、又包括动态的培训使用,涉及从业人员、学生、家长等社会方方面面,只有充分依靠各方的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培训材料的质量。因此,要注重综合施策,动态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合力。
Q
《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质量提出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是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是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强调了培训材料中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12种情况。这些都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也是培训材料审核的负面清单。
Q
《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和审核人员提出了相应要求。
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编审人员必须在思想政治上过关,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编审人员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是编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是编审人员必须有合格的道德情操,要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教育行政部门在组建外部审核专家队伍时,还应兼顾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共同参与。
Q
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材料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答: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对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学科类培训是“双减”规范的重点和焦点,对其监管更严、要求更高。《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考虑到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形式不一,尤其是一些资料库、视频等,信息量很大且更新变动频繁。对此,《管理办法》也细化了相应管理要求,即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并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Q
对培训材料的选用有什么要求?
答:《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培训材料选用和备案的规范。
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Q
如果违规使用培训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内容来源|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官网;“京城教育圈”进行内容补充和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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