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国教育家卢梭说:“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
但有些时候,幼儿园和教师没有真正把孩子看作孩子,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N幼儿园中四班一孩子妈妈接到班上生活老师电话,称园长让其拍摄孩子尿尿的照片,家长质疑孩子的隐私被侵犯。
随后该幼儿园被发现有4个班级存在男童被拍摄下体的情况。甚至有老师不仅拍摄了幼儿的生殖器照片,还注明了照片上幼儿的姓名和出生年月。
园方回应称这只是老师个人的行为,是老师看到班上有两个男生用手抓挠隐私部位,出于好心,想联系老中医给他们检查。
– 案例2肖像权 –
对拒签《肖像授权使用书》的家长,A幼儿园以不给予其孩子在各项活动中“露脸”的机会相胁迫,违背了《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可知,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拒签《肖像使用授权书》的家长有权要求A幼儿园停止使用孩子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也可以要求A幼儿园根据收益给予经济补偿。
若A幼儿园未经过家长授权就私自使用幼儿的肖像权,且以营利为目的,则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为,无论是幼儿的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均必须事先取得幼儿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对幼儿肖像权的侵害。
班主任张某使用李玲的姓名是为了销售角膜塑形镜。在没有获得李玲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班主任张某没有权利擅自使用李玲的名字用于商业宣传,否则就涉嫌侵犯李玲的姓名权,甚至还涉嫌侵犯李玲的隐私权(李玲患有高度近视是令她感到丢人的事,配有角膜塑形镜更是不想让他人知晓。)
李玲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班主任张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切记:幼儿园和教师未经幼儿家长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幼儿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