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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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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办发〔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我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各镇街)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

8.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开展困难家庭新生儿多种遗传性代谢疾病检测、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出生缺陷救助等疾病筛查和救助项目。实施困难家庭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适龄婴幼儿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9.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给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0.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

11.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5.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6.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7.加强政策支持。探索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各镇街)

18.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19.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区内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20.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21.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各镇街)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区级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区、镇街两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镇街的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6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办发〔2020〕16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9日印发《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随后,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按照国家及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意见》,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安排,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三是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五是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五、各相关部门职责

《意见》将各项任务分解给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镇街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按照《意见》部署,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

六、组织保障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二是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三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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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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