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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浙大教授吴华:民办教育碍着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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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教育大家庭中,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是两面帜:学前,民办超过了公办,2018年,民办园在园儿童2600万,公办2000万,民办占比约57%,公办只有43%,民办是公办的130%;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校生超过1500万,虽然仅占全国学生总数的10%左右,体量远没有学前大,但却是民办教育中竞争力最强,最引人注目的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初中,除了北京、上海等少数一线城市以外,其余已经对公办学校形成压倒性优势。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到2018年底,已经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在校学生5378万,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本来这是一件大好事,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褒奖和肯定,但受传统思维的禁锢和意识形态歧视,民办教育从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人们的怀疑甚至嫉恨:你收费那么高,穷人上不起就是不公平;你搞跨区域招生就是破坏教育生态;你办学还赚钱就是没有良心;你办得比公办学校还要好,让政府情何以堪?2018年以来,媒体上充斥着关于民办教育的负面新闻,并从个别案例上升为“制度不自信”,怀疑民办教育发展合理性的思潮开始占上风,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被选择性忽略,民办教育的负面案例被渲染放大,受此思潮影响,2018年以来民办教育政策导向发生改变,政策天平从扶持与规范并重明显转向限制、打压,一场狂风骤雨突然而至,民办教育再次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中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承受着最大的压力。

为了人民的福祉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让大家了解民办教育发展的普遍事实,政府应该及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误解和政策歧视。


一、2002年《民促法》颁布以来

民办教育都做了什么?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进入依法治教轨道。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比上年增加5815所,占全国比重35.36%;招生1779.75万人,比上年增加57.89万人,增长3.36%;各类教育在校生达537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57.74万人,增长5.03%。对照2012年的数据,民办教育在16年间学校增加了12万所,学生增加了4200万人,为社会提供了超过5亿人年的公共教育服务,按2018年全国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测算,民办教育当年的财政贡献超过7000亿元!
具体到义务教育,2018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财政贡献超过1800亿元,占当年全国义务教育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的9%左右,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财政还需要至少多支出1800亿元才能保证免费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而且可以肯定,这种全由公办学校来提供的义务教育也不可能满足目前就读民办学校家庭的教育需要,否则怎么来解释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大受追捧、不断发展的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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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2017年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及民办学校的财政贡献

“民办教育年度财政贡献”的测算逻辑是,如果由政府举办公办学校来承担本年度民办教育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所需要支出的公共财政资金(严格的测算还需要扣减当年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但目前这个资助总量仅占当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的1%左右,暂可忽略,不影响最终的结论)。由此可以得到具体测算公式为:用当年每一学段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乘以当年本学段“全国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再对所有分项结果加总求和,即为当年的“民办教育年度财政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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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前教育,2018年民办园在园儿童2600万,对财政的贡献超过2600亿元,如果没有民办园提供的学前公共教育服务,公共财政还需要至少多支出2600亿元才能保证目前80%的学前教育普及率,而且同样可以肯定,这种全由公办园来提供的学前教育也不可能满足目前就读民办园家庭的教育需要,否则怎么来解释2018年公办园在园儿童减少的事实呢?又怎么来解释2010年以来三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结果,虽然公办园增长了109%,但公办园在园儿童仅增长不到30%的非正常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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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教育的优势是怎样产生的?


从2002年到2018年的16年间,民办学校在校生增加了4200万,公办学校在校生却减少了2200万;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同期民办学校在校生增加了1000万,而公办学校在校生却减少了4400万!是学龄人口减少了吗?不是的,2018年全国在校生总数是2.76亿人,比2002年的2.56亿人还多了2000万;义务教育阶段总的学龄人口确实减少了3400万,但民办学校为什么可以逆势增长1000万呢?是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减少了吗?也不是的,2018年财政性教育经费36990亿元,比2002年的3491亿元增长了10倍!义务教育阶段的财政性经费更是增长了15倍,从人类理性的一般逻辑出发,对上述现象的唯一解释就是民办教育能够更好地满足家庭对多样化、优质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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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种观点非常流行,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特别是其中的初中,之所以能够强势崛起,是因为他们搞“掐尖招生”。这当然是一个谎言,但要戳穿它并不容易,因为政府、部分公办学校和部分家长需要这样一个谎言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第一,如果民办学校果真是靠“掐尖”生存,那么,那些无“尖”可掐的民办学校应该没有生存空间。先看学前教育。上面表四的数据显示,15年来,民办园园所增加了11万所,在园儿童增加了2150万,占比从24%上升到56%,而同期公办园园所增加了4万所,在园儿童增加了500万,占比从76%下降到34%。在这一升一降的历史进程中,有“掐尖”吗?没有,有的只是16万所民办园想家长之所想,急家长之所急,用优质服务赢得了家长信任,解决了家长问题,满足了家长需求。再看义务教育以后阶段。民办学校在高中有“尖”可掐吗?那些“尖”大部分都进了公办高中;中职招生更是无“尖”可掐;在高等教育阶段,那些“尖”都去了哪里呢?几乎全去了公办高校!但是,民办学校并没有因此就关门大吉,15年来,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从141万持续增长到328万,民办普通高校在校生从81万持续增长到650万,民办中职学校在校生也从110万最高增长到318万(2009年),其后虽然在校生人数下滑,但从2016年开始回升,现在也回到了210万的水平。在这些无“尖”可掐的阶段,民办学校难道都不活了吗?不,他们不但活着,而且增幅百分比都超过了对应阶段的公办教育,他们活着的唯一理由就是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教育事业,满足这个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要的同时得到了社会的人口,这与公办学校的初心、使命和社会责任都是一样的。
第二,在一些人的刻意误导下,舆论被导向高度关注“掐尖”现象,以为民办学校就是靠“掐尖”取得市场优势。这当然不是事情的本来面貌。民办学校要“掐尖”,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学校有关于“尖”的明确界定;二是招生人员有能力辨认“尖”;三是“尖”有学费优惠或其他优惠;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掐尖”都不可能实际进行。第一个条件,什么是“尖”?我相信那些喊“掐尖”、恨“掐尖”的人大部分都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事实上也没有一个专业的、权威的答案。不过可以肯定,民办学校要掐的那个“尖”不会是指心理学意义上智商高于130的超常儿童(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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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一,招生人员对此不具备辨认能力;第二,按超常儿童3%的人口比例,在每一岁年龄人口中超常儿童总数约50万,2018年民办小学年招生155万,民办初中年招生230万,有这么多“尖”何必还要“掐”呢?简直可以“媷”了!同时也意味着必定还有相当数量的“尖”去了公办学校,那就会导致“民办学校因“掐尖”而有优势”的谎言不攻自破;第二个条件,由于招生老师无法辨认超常儿童,因此在实际招生中通常是指“好学生”。“好学生”也没有权威说法,但有两个关键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学习好;第二个特征是有教养(或者品行好,或者素质好,等)。所有的考试都是为鉴别第一个关键特征提供信息,现在不准考试,第一个关键特征就失去了鉴别力,这也就是近几年来民办学校与培训机构(比如“好未来”等)合作的原因,因为培训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鉴别“好学生”第一个关键特征的必要信息;与此同时,民办学校再通过面试(面谈)以获取鉴别“好学生”第二个关键特征的必要信息;第三个条件,意味着每一所民办学校都不能、也不会掐太多的“尖”,否则它的收支就难以平衡。综合以上分析,所谓民办学校招生“掐尖”的真实图景并非是民办学校把“尖”都掐走了,或民办学校在校生都是“尖”,恰恰相反,民办学校在校生中大部分都是普通学生,只是由此形成了民办学校“挑选学生”、“严格管理”、“家长重视”的民办学校办学形象,在民办学校学生、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品牌影响力之间形成了持续优化的正反馈机制。
第三,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虽然相对于当地的公办学校普遍表现出相对的招生优势,但并不是每一所民办学校都能“掐尖”,事实上,大部分民办学校是无“尖”可掐的,因为在镇区和农村的民办学校大部分都是普通民办学校,这又是一个大部分人,包括政府官员和研究人员并不了解的事实真相。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城乡之间的分布如下面表五、表六所示,不难发现,虽然城里的民办初中、小学比镇里和农村的民办初中、小学发展更快,但基本无“尖”可掐的民办小学却比也许有“尖”可掐的民办初中发展更快,这又如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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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小学)的城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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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初中)的城乡分布


第四,作为学校管理学的常识,要把一所学校办好,绝非依靠几个“尖子生”就能实现。“尖”能替代优秀师资吗?“尖”能替代严格管理吗?“尖”能替代良好学风吗?最重要的是,家长为什么要选择民办学校?那绝不是为了到学校来欣赏那些“尖”的,他们需要的是让自己的孩子健康发展、充分发展、全面发展!而所有这一切,难道凭借掐几个“尖”就能实现吗?所以,把民办学校的崛起归结为“掐尖”是多么荒谬的逻辑!当人们的心灵被蒙蔽时,眼睛是看不到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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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不能没有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以1%的公共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了20%的公共教育服务,没有民办教育,政府必须要用20倍的公共财政资金才能提供同样的公共教育服务,这是钱多了没地方花吗?关键是老百姓的满意度肯定会下降,因为民办教育存在这个事实本身就是人们不满意公办教育的选择。我们的官员也许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虽然政府多花了钱,但老百姓的直接支出却减少了,他们应该更满意才对。这种想法是缺乏常识的想当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公办教育全面取代民办教育不说政治上不可行、法律上不可行,在经济上就没有可行性,谁来出那个由民办教育贡献的七千亿公共财政资金呢?(五年之内会增加到一万亿,十年之内会增加到一万五千亿,今后还会与日俱增)天上掉馅饼吗?所以我们下面的分析可以限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以义务教育为例,用公办学校取代民办学校,有钱人肯定不满意,因为他们本来就是用高价去购买优质教育,现在政府你要降低他们的教育品质(为什么?!你能看到这里面的必然联系吗?),他们能满意吗?穷人能满意吗?穷人也不满意!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被公办教育排斥的人群,是民办学校给了他们受教育的机会:或者因为无处可去,或者因为性价比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现在政府你要给他们制造麻烦,他们能满意吗?政府如果真心要维护他们的权益,还是把他们按《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该享有的公共财政资金还给他们吧!这是最简单有效、合理合法的办法,比所有美丽的口号都更实际。那么,现在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人群会满意吗?公共资源只有那么多,在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并取得实际成效以前,他们大概也是不会满意的。一项让几乎让所有人都不满意的事情还应该去做吗?幸好到目前为止中央还没有这样的决策,否则我们不得不怀疑政策的设计者如果不是无知到极点,那就一定是“高级黑”或“砸锅派”。
再看学前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201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提供的数据推算,学前教育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估计为2400亿左右,如果用公办园取代民办园,还需要增加财政支出至少2600亿,也就是学前教育的财政支出要占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的13%左右,这个经费需求肯定是无法落实的。最大的问题还不是钱,而是一旦学前教育全部变成公办园,幼儿的差异性、家长对学前教育比义务教育更加复杂的多样性需要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因此,在学前教育阶段用公办取代民办也必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愚蠢行为。
上面分析的基本逻辑也适用对其他教育领域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合理关系的讨论。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中国不能没有民办教育,这个结论在每个领域都成立。因为传统公办教育体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多样性、灵活性、个性化的需要。

四、请不要再伤害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笼统地说就是“涉及学校的一切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都可以自主决定。对校内管理而言,也就是依据章程自主行使人事、财务、教育教学等各项权利,比如人事任免不需要报教育局审批,财务管理只需要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即可,课程教学也只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即可,这些方面与公办学校是大同小异。但有一类办学自主权是公办学校没有,而民办学校必不可少的,其中最核心的是“招生自主权”和“定价自主权”。(因篇幅原因,关于民办学校的“定价自主权”不再展开讨论。)
按现在仍然合法有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们理解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有人说,“民促法已经修订了,条例也就作废了。”这是缺乏常识的违法言论,按《立法法》有关规定,无论哪一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必须按程序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才能生效或废止。因此,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完成并公布施行日期以前,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决定明确废止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既然如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现在有关文件对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另行规定都是与宪法明确的法治精神相冲突的,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司法部20188月10号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该条的相关内容已经调整为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虽然这个修订意见仍然存在争议,但态度是积极慎重的,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除此之外,一些人的擅自表态都明显违背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制和政府信用的严重伤害,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无论站在国家立场还是站在人民立场,请都不要再伤害民办教育!


(本文作者吴华系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文中测算数据及资料来源:
1、根据教育部“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年度发布”
(http://www.moe.gov.cn/fbh/live/2019/50340/sfcl/201902/t20190226_371173.html)
2、《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2018]14号)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5/s3040/201810/t20181012_351301.html)
3、《2012年教育统计数据》
(http://www.moe.gov.cn/s78/A03/moe_560/s7567/)
 4、《教育部关于201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
(http://www.gov.cn/xinwen/2019-04/30/content_5387918.htm)
5、《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1907/t20190724_392041.html)
6、表二、表三根据教育部相关年度《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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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者,精妙也;观者,谛视也。以早教微观,可以知上策,明幼规,察园涵,破迷题,解师心,安父母,健童生,谐成长,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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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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