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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福州市鼓楼区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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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鼓楼区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鼓楼区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要求“2020年底普惠性学额覆盖率达85%,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的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的治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78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等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居住区开发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区教育局,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育局后,经区政府研究议定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在2019年3月底前,对各街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整改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应明确是否存在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足的问题,并负责对接市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落实布局规划;各街镇负责摸底排查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应明确是否存在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停建、缓建、缩建)的问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等区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各街镇负责摸底排查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期移交、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问题。

  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并对接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等区直部门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区房管局负责统计并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情况。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2.第二阶段:移交(2019年5月31日完成)

  (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登记

  以小区项目取得用地批文时间(指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时间,下同)为界,分三种情形移交:

  第一种情形:1993年3月7日前取得用地批文的,根据1993年3月7日省人大批准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有关“建设项目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谁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移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用地批文、规划、消防审批资料及竣工验收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已转让的,受让方还应提交买卖合同。但小区项目用地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权属另有约定的,按补充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登记。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种情形:1993年3月7日—2007年10月1日期间取得用地批文的,根据《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在此期间建设项目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给区教育局。由区房管局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先确权登记至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之后根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签订的移交单,转移登记至区教育局。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房管局

  第三种情形:2007年10月1日至今取得用地批文的,配套幼儿园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以及2011年12月29日实施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二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移交,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幼儿园归属政府的,按上述第二种情形移交登记至区教育局;未约定权属的,按上述第一种情形移交登记至开发建设单位。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房管局

  (2)对不移交的治理措施

  城镇小区规划配套幼儿园依法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但因未建、擅自改变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等原因不移交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建,并予处罚,无法补建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教育局、区旧改办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幼儿园建成后直接首次登记至区教育局。上述补建、新建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局、区旧改办、各街镇

  ②已擅自改变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提供相应服务,市场监管局等证照核发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的,应予撤销。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城投集团、福州供电公司鼓楼网点、各街镇

  ③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教育局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我区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在2019年6月1日后仍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及法人代表人记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其在本区所有项目的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改局

  (二)严格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取得用地批文的城镇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在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未按上述规定建设或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该小区项目后续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移交后办园措施

  (一)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1.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凡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园,由编制、人社等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满足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需求。

  2.由各街镇举办街镇幼儿园。凡9个班以下规模的园,可由街镇负责举办街镇幼儿园,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保教人员,全面布点“家门口的公办园”。

  3.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以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通过集团化办园模式支持省、市高校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与高校联姻,资源共享,实现同步发展。

  5.设立二类事业单位。在政策性控编的背景下,对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此类幼儿园为二类事业机构,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幼儿园以生养师;参照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予以定价,参照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二)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区教育局、各街镇通过招商引资或招标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政府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鼓楼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旧改办、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区信访局、区卫健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城投集团、鼓楼公安分局、福州供电公司鼓楼网点及各街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对应成立4个工作小组,分别为核查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移交组(区建设局牵头)、办园组(区教育局牵头)、维稳组(区信访局牵头)。

  各部门应立即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组织制定治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移交组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及时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应当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宣传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治理措施,发动广大群众监督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和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不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

  (三)完成幼儿园布局规划

  在3月底前福州市完成《福州市中心城区及福州新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旧改办配合,在6月底前完成鼓楼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旧改办

  (四)编制公办学额扩容计划

  按照2020年应达到的目标,经测算,鼓楼区在普惠性民办学额已达85%以上的前提下,还需扩容公办学额780个,才能完成公办学额占比50%的要求。区教育局应按照公办学位缺口量测算年度扩容学位数,提前谋划、抓早抓好,合理安排幼儿园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月度推进计划和倒计时工作表,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工程进度。此外,应将辖区内2019年、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移交后,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学额占比未达50%时,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区旧改办、区城投集团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保障

  编制部门要尽量支持,将可调配的编制资源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加强非在编教职员工的管理,根据《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84号)、《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35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数,作为财政部门核补经费的依据,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及基于保育工作需要配备的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的工资待遇。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治理工作经费保障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开办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七)加强督查问责

  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在治理工作中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以及漏报、瞒报、少报的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对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区效能办

 

附件:

1.鼓楼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鼓楼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楼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的治理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鼓楼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建新(区政府代区长)

常务副组长:王振松(区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陈  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杨  辉(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陈晓彬(区政府副区长)

高  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郑宇飞(区委办主任)

林武星(区政府办主任)

彭  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广电局局长)

陈  晖(区委编办主任)

翁  晖(区教育局局长)

侯加兵(区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郭  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  雯(区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吴圣杰(区税务局局长)

林  秀(区人社局局长)

柳向阳(区财政局局长)

陈  旭(区发改局局长)

郑朝阳(区建投中心主任、旧改办常务副主任)

吴端正(区城管局局长)

吴小雄(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  勇(区卫健局局长)

黄  勉(区房管局局长)

纪仁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效能办主任)

陈祖铭(鼓楼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何俊斌(区城投集团董事长)

卢  涛(区委督查室主任)

张健东(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文俊(福州供电公司鼓楼网点负责人)

张  林(鼓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章欢芳(鼓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清平(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玉珍(东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  林(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曦(安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林(华大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  嵩(水部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华志(五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振国(洪山镇政府镇长)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汇总区直各部门、各街镇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翁晖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教育局林重阳同志担任。对应成立4个工作小组,分别为核查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情况,实地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现状与规划情况,是否存在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足的问题,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是否挪作他用的问题;移交组(区建设局牵头),负责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停建、缓建缩建)的问题,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及时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办园组(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在小区配套幼儿园回收完成后,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园;维稳组(区信访局牵头),负责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维稳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由其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延伸阅读(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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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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