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长沙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配建未配建、应移交未移交、应举办未举办等问题,逐步将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广大幼儿享受普惠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9号)精神,参照《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凡是达到《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要配置幼儿园或控规有幼儿园规划的住宅项目,均应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凡是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政府均要收回,且均要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指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达4000居民(1250户)以上的小区配置的幼儿园或控规规划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规模未达4000居民的和控规未规划有幼儿园的,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幼儿园不在本次专项整治之内,可鼓励回收或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外的其它政府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收回整治范围之内。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
(一)关于补建工作
1.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建设,并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竣工。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开发单位后续开发项目总图审批、建筑单体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国土指标核算前,应征求县教育部门有关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的审查意见。
2.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但在我县又有新的项目开发,处理办法同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的;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开发单位拒绝继续配建配套幼儿园的,且在我县不再有新的项目开发,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规划组织建设配套幼儿园。
3.住宅项目是零星开发的,县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县国土部门根据规划及时划拨供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幼儿园。
(二)关于收回工作
凡是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要收回;凡是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收回。除此之外的配套幼儿园,以国发〔2010〕41号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解决。
1.对2010年11月21日之前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商收回;收回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采取实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自行管理物业、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
2.对2010年11月21日之后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在2018年底之前收回。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地价款,下同)退还给开发单位。退还方式顺序是:如开发项目土地价款未交清的,退还款在需补交的土地价款中抵扣;土地价款已交清的,但开发单位有后续开发项目的,退还款可在后续项目中冲抵土地价款,或在项目中等价折算补偿建筑面积;开发单位无后续开发项目的,或在后续开发项目中难以等价折算补偿面积的,退还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土部门核实应退还的已缴纳出让金进行资金安排。已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含已签订移交协议的)且未抵扣教育配建义务的,以及开发单位同意移交2010年11月21日之前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可按本条规定退还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
收回配套幼儿园应做到账与实同步流转(划出方下账,划入方上账)进行账务交接。划出方是国有企业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或县财政部门批复;划出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批复;划出方是民营企业的,由双方按协议价入账,并按资产分项入账。
(三)关于举办工作
县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招标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签订委托举办协议(一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通过约定收费价格,提供普惠性服务。
配套幼儿园应与配套小区同步投入使用。对已交未用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在2018年秋季投入使用。对已出租或已出让的配套幼儿园,收回后可优先由原承租方或受让方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继续举办,但须按照普惠性质办园,并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组长:县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分管规划建设工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教育局、编委办、发改局、教育局、住保局、消防大队、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各镇(街)。
下设三个工作组:
补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规划建设工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教育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收回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住保局、供电公司、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举办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编委办、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县编委办:负责办理公办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负责核儿园是否为配套幼儿园,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等工作,负责已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及时开办。
县住保局:负责协调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实行独立用水用气和物业管理。
县区消防大队: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与同期住宅同步进行消防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核实涉及包含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已缴纳出让金情况;对需要退还已缴纳出让金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并办理退款事宜;负责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
县国土局:在产权登记方面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登记;负责依据政策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办理在所属教育部门名下;负责核实全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面积及原出让金;负责收回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县规划建设局:核实全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具体包括配建幼儿园开发小区的名单和配套幼儿园的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在规划方面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建设;对已零星开发的住宅小区,统筹规划配套幼儿园布局;能够以建筑面积补偿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的,负责增补配套项目开发建筑面积。
县法制办:负责审查配套幼儿园收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指导依法收回小区配套幼儿园。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办理税收征免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供电公司:负责支持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实行独立用电。
各镇(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摸底、补建、收回、举办等工作。
(三)开辟绿色通道。收回的配套幼儿园,税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独立设置,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收费;在物业管理上作为自管物业;在产权登记方面,经县教育部门提交与开发单位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和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在15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登记在教育部门名下;在组织机构和编制方面,县编委办要及时办理公办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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