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部门指的是: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消防总队等。
近日,省教育厅网站发布了解读。
解读说,《意见》印发的背景是:预计近年内我省将迎来幼儿入园和小学入学高峰,因此,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解决学位供给不足问题已迫在眉睫。
解读总结了一些口诀,
介绍了缓解就学压力的办法。
(一)“四个联动”,扎实推进配建项目。
要求各地编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
对需规划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的地块,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位置等规划条件,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时,须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明确规划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主要事项,并与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明确配建的幼儿园或中小学校要与住宅小区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建的幼儿园或中小学校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函告市(县)教育部门。对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未与住宅小区同步建成的或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划所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协议期限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各地政府对未按协议无偿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该企业实施行业限制或禁入。
严禁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私有化或挪作他用,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颁布实施前,土地出让文件中未明确产权且已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配建幼儿园,要求属地政府应逐步回购;对闽政〔2010〕24 号文件颁布后,按规划应配建幼儿园被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要求属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在两年内回收。
(二)“两个允许”,鼓励开展改建项目
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区)在确保安全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一是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建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是对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省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征得当地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三个投入”,大力支持新建项目
1.省级财政持续投入扶持公办幼儿园新建项目。
2.省级财政投入支持实施城镇义务教育扩容工程建设项目。
3.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普惠性幼儿园项目。
按照“政府所有、社会投资、社会经营”的建设机制,择优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普惠性幼儿园,作为拓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补充。
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上,允许保教费收费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超过2倍,并优先列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补助范围。
不过,普惠性幼儿园提价的举措还是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幼儿园,如果普惠性幼儿园优先列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补助范围,意味着提价压力不会完全转移到家长身上,因为只要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相当于政府支付了一部分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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