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关乎民生。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那么,浙江在民办教育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近日,浙江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
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或参与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全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任教师全员人事代理。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选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工作,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人员流动。
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20%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措施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明确土地供应和基本建设政策
各地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此外,还要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同时,大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形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
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对政府而言,要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建立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和专项督导制度,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为民办学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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