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托育服务积极性,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促进全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第三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重点内容
(一)托育机构设置:机构资质、经费管理、场地用房、设施设备、规模与班额等内容。
(二)托育机构安全卫生:制度预案、膳食饮水、消毒制度、健康管理、疾病防控等内容。
(三)托育机构员工队伍:配备与资质、专业培训、职业道德、权益保障等内容。
(四)托育机构保育照护:照护原则、保育要点、教养融合等内容。
(五)托育机构管理:管理体制、收托管理、家园社区、社会评价等内容。
二、评估的方法及时间安排
按照托育机构自愿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初审推荐、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审核验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命名的方法开展评估。
(一)机构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动员、积极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托育机构对照《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开展自检自评,需满足申报的必备条件,且自评分数达到900分(含)以上,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盖章纸质版材料各一式3份和电子版):《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1)、《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附件2,含自评结果)、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附件3)。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二)初审推荐。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建评审组,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审核验收。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盖章纸质版材料各一式2份和电子版):经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及县(市、区)初审报告。于9月5日前报送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三)审核验收。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评审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公示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盖章纸质版材料各1份和电子版):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县(市、区)初审报告、设区市审核验收报告、设区市汇总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审定命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从广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抽选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对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机构进行综合审定,并随机抽取部分机构进行现场评估,通过审定和公示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并授予牌匾。
三、名额分配
根据全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备案通过情况,第三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名额分配如下:南宁市4个、柳州市5个、桂林市2个、梧州市1个、北海市1个、防城港1个、钦州市1个、贵港市4个,玉林市1个、百色市2个、贺州市1个,河池市1个,来宾市2个,崇左市1个。共27个。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按照示范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大力宣传我区优质机构典型案例,激发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认真组织评估。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严格落实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做到优中选优。要将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材料建档造册,以便备查。
(三)推动示范引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工作。积极扩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发挥示范性托育机构在贯彻托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培训提升托育人员水平和指导家庭、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全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联系人及优师教研蒋莉萍,0771-2800179。
附件(详见原文):
1.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
3.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
4.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县(市、区)初审报告
5.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设区市审核验收报告
6.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设区市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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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