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新湘西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到 2025 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 2035 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的全面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措施,推进服务管理融合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大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培树婚育新风,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2.全面取消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制约三孩生育的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持续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养老抚幼功能。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4.不断强化基层服务管理能力。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根据人口规模配备 1—2 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明确 1名村(社区)干部负责人口服务工作。
5.切实完善人口监测预警机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依托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推动卫健、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医保、统计等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法加强对服务成本、居民收入等信息收集,做好人口预测预警。
(二)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强化妇幼健康保障
1.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和紧缺人才培养。促进生殖保健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推进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2.持续提高出生缺陷防治水平。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症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落实免费服务等政策规定。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夫妻一方是湘西州户籍或夫妻双方非湘西州户籍但已办理湘西州居住证且在湘西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新生儿开展耳聋基因筛查,所需经费据实由州、县两级财政按 1∶1 分担。
3.切实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三)完善托育服务支持与监管,促进有序多元发展
1.持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鼓励高等院校、社会机构加大托育服务行业技能型、专业型人才培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
2.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逐步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扩大托幼一体化服务供给,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3 岁幼儿。
3.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类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人身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完善托育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158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20 天,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3 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 天育儿假;在子女 1 周岁以内,夫妻双方各增加 10 天亲子假,假期视为出勤。延长居家育婴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 1 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不断降低养育成本。14 周岁以下儿童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定制的“儿童卡”在州内免费乘坐公交。夫妻一方是湘西州户籍且有工作单位的,鼓励一方工作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落实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完善上下学接送制度,托育机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一步优化课后服务,推动子女放学时间与父母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3.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五)强化奖励扶助措施,维护计生家庭权益
1.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衔接。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落实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按规定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 60 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 15 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2.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体系。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湘西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1〕114 号)规定,切实做好特别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老年护理补贴等资金发放,积极开展走访慰问和心理干预行动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级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积极推动县市“暖心家园”建设。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委托服务,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就医、养老、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树立科学文明的婚姻观、家庭观和生育观,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营造构建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三)凝聚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
(四)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切实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稳妥有序实施。各县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州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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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