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2〕146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用供热(蒸汽)价格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热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热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热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热的主体联合申请。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区发改委会同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区卫健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备案托育机构有关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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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0日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