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 号)精神,推动实现生育水平适度提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设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有序衔接。
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文件政策,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扶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二、强化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建设。
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推进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加强妇产科、儿科医生招引和培养力度,加大丽水学院、丽水护士学校等院校儿科医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到 2025 年,每千名儿童至少配备 1 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优化婚前和孕前优生检查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到 2025 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 90%、产前筛查率达到 95%、0—3 周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率达到 95%。我市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对按政策生育确需辅助生育的丽水市户籍家庭,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按照累计最高不超 1万元的标准对该家庭治疗自费部分进行减免的,由各地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助。生育二孩、三孩的我市户籍怀孕妇女在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另外补贴 500 元。
三、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休假的,其未休假期按照正常上班工资计算给予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已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完善支持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 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设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用独办、联办或与社区合办等形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 2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 200元/人/月,托小班 300 元/人/月、乳儿班 500 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 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同等待遇标准予以保障,经批准的保育员等其他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职工待遇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 200 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到 2025 年,每千人拥有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推动 0—6 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管理改革,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周岁幼儿。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母婴设施建设,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多元化。
五、降低保育教育成本。
落实 3 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丽水市区(含丽水开发区)户籍家庭,给予第二孩、第三孩每月 500 元的育儿补贴至 3 周岁满止,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补贴。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支持公益类培训机构建设,加大普惠型校外教育资源供给,减轻家庭负担。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在正常教学日期间,学校应每天开展托管服务,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长幼随学”制度。加强“双百亿”工程建设,“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学位 27330 个,计划新增义务阶段学校学位 70710 个。大力实施教共体建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到 2025 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 25000 元/年。
六、加强医保住房保障。
落实省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和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应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三孩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 20%;对三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三孩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上浮 50%。
七、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把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在企业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 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 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八、树立开放和谐育儿风尚。
加强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服务,优化青年交友联谊、相亲活动载体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交友活动,举办婚恋、家庭主题活动及科学讲座,引导广大青年形成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深化婚俗改革,鼓励婚事新办简办,减轻婚嫁经济负担。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县二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和家庭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以及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任务。依托“幸福 e 家”“幸福丽水幸福家”等线上线下课程,充分发挥民政、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在关爱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依托基层工作阵地,组织开展育儿指导服务,为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
九、加强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推进“育在丽水”智慧场景建设。进一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县、乡镇(街道)、村(居)要确保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力量,夯实优化生育政策工作基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备 2—3 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人口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要将人口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专干职责范围;鼓励和引导村(居)确定专人负责人口服务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优化充实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地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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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