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趋于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4.5/10万、5.2‰、6.6‰以内,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
2.废止相关制约措施。全面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改革服务管理制度。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升服务能力。
4.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人口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区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加快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补齐妇幼健康公共服务短板。到2025年,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提供产前筛查服务,每个盟市至少有1所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
6.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普及妇幼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危重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推进“月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产后母婴服务水平。强化儿童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方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指导,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措施,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8.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深入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对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营补贴。加强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每个盟市建有1所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大的苏木乡镇(街道)要有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场所。
9.扩大托育服务供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托育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至3岁幼儿,开办托育班,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其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依法扣除。有条件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规范有序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扩大农村牧区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医疗应急处理能力。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各地可利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群团组织、“互联网+托育”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服务指导。
10.完善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盟市为单位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措施,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规范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完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11.加强综合监管。制定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依法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责任,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质量评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转。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便利化水平。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确保参保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纳入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及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范围,根据疾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相关病种的权重系数。同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13.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也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发放育儿津贴或托育补贴等方式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并向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给予倾斜。
14.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不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推动经济困难家庭和边远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制定完善支持二孩、三孩义务教育阶段与其在读兄(姐)同校就近入学政策,减轻家长负担。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当地下班时间衔接。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15.强化女性职业保障。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
16.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社区普惠托育中心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统筹建设和使用,在城乡社区加大儿童之家建设力度,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及转介等服务,推进城市公共服务空间适儿化改造。依托社区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开展育儿指导、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备母婴设施。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7.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鼓励各地创新扶助关怀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18.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社区巡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9.强化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及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扶助关怀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
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
把人口发展国情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把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社会。
(四)强化督导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指标要求,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价,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各盟市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导。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