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嵊泗县偏远海岛托育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育才路2号,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08115982@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引导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舟委发〔2022〕1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海岛样板县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嵊委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其中县卫健局负责托育机构涉及的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以及各类奖励补助项目的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县教育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涉及的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项目包括备案的托育机构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补助、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以及示范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县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包含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示范补助资金和培训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建设补助资金。每班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2万元,离岛机构补助上浮20%。
(二)运营补助资金。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5%进行补助;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内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0%进行补助;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8%进行补助。实际补助金额=实际入托儿童总月数×补助标准。
(三)示范奖励补助。按省市分级补助,托育机构被评为市级以上示范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
(四)培训补助资金。通过邀请省市专家下沉至托育机构指导开展活动授课,补助经费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托育机构普惠标准为全日托每月收费金额(不含伙食费)不超过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其中2022年普惠标准为2283元/月,乳儿班和托小班的普惠性收费标准可上浮40%。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需经教育部门认定。补助资金仅对运营进行补助,其标准参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执行。
第八条 凡在嵊泗县入托(包括县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县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嵊泗户籍二孩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为500元/孩/月,离岛机构补助上浮20%,由入托机构统计后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凡在嵊泗入托(包括县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县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嵊泗户籍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为1000元/孩/月,离岛机构补助上浮20%。入托收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补助,由入托机构统计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站点建设和活动开展,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医防护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等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补助、民办幼儿园办托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以及嵊泗户籍的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在本市内入托补助由县财政局予以补助。
第三章 资金补助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度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补助对象申请及核实情况,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并根据本年度结算情况制定下一年度预算计划。补助对象需向县卫健局、县教育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推进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应对偏远海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基金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县卫健局、县教育局要对申报机构、对象严格核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一)提交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的;
(二)机构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托育基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托育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溗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