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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健委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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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保障“幼有所育”的重要论述,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做好托育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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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坚持“试点优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着力解决职工托育服务困难、便捷性不足等问题。可根据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点)。托育机构始终要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软硬件设施、安全防护做到位,确保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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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对象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和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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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设置

托育机构的建设,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建设或改造完善。

    (一)场所设施。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二)班型设置。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三)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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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管理

(一)管理模式。试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本院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

    (二)备案管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1.注册登记。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公办非营利性)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第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2.申办相关许可证。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托育机构建设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设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备案并接受抽查。

    3.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抽查通知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4.规范托育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资质。托育从业人员须有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持有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了海南省托育研究院或具有培训资质的高校颁发的《海南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证书》。从业人员管理。用人单位须强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解聘并移交司法部门。从业人员待遇。用人单位须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评级机制,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

    (三)收托管理

    1.试点医疗机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如实提供婴幼儿身份信息、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相关资料备查。

    2.试点托育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育儿服务。主动公开管理、运营规范,与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标准等内容。

    3.试点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严防试点托育机构发生关联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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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保障

托育机构由试点单位规划建设,无偿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建设运营经费列入医疗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从相关经费中列支。可根据托育机构运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送托婴幼儿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为更好地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2〕5号),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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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试点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试点医疗机构工会、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职工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合力推进试点托育服务工作。

    (二)强化合力推进。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积极推动对用人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规范性运营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共同推进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确保其安全、规范运营。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信息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加大对用人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服务模式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职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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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新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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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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