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扶持资金支持内容、兑现程序、区(县、市)分担比例等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地申报的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为主,注重绩效、示范引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二)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印发后符合条件正常运营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第七条 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
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综合考虑各地上年末常住人口占全市比例(A)、规范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占全市比例(B)、规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的村(社区)占全市比例(C)、当地财政资金落实情况(D——当地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占全市县级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比例),确定补助总额。
市级对区(县、市)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额=市级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A×0.4+B×0.2+C×0.2+D×0.2】。
第八条 示范性奖励补助。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一)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二)对市、县两级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的考核激励,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金执行情况和预算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资金预算需求计划及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二)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结算表、预算表和补助清单(详见附件一、二、三)。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一般性转移方式下达到区(县、市)。各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助办法,统筹上级相关补助资金,保障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开展。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并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补助对象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运营补助对象和社区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服务机构不予资金补助: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旦发现,依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相应核减补助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9月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限于2025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结算表
2.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预算表
3.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清单(样表)
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