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八师办公室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满足师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0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从师市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师市育龄群众按政策生育、人口规模加快发展、婴幼儿健康成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到2022年底,建成1—2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3—5所幼儿园试点增设“托幼班”,并逐步推进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3—2025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幼儿园“托幼班”数量,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照护服务保障体系、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照护服务行业标准规范体系、照护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保障。
1.增设育儿假。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将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落户为师市户籍的,自母亲产假结束至子女2周岁期间,增设父母育儿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每月增加4天育儿假,男职工累计增加20天育儿假;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女职工每月增加8天育儿假,男职工累计增加4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卫健委)
2.发放育儿补贴。对符合规定生育二孩及以上,夫妻双方及子女(二孩及以上,下同)为师市户籍的,或军人配偶、离异丧偶家庭抚养人及子女为师市户籍的,自符合条件次月起,至子女3周岁期间,可享受育儿补贴,发放标准为生育二孩500元/月/孩,生育三孩1000元/月/孩。夫妻一方及子女为师市户籍的,发放标准为生育二孩250元/月/孩,生育三孩500元/月/孩。(牵头单位:卫健委、财政局)
3.提供育儿服务。根据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需要,通过专题教育、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指导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加强业务指导,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妇联)
(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石河子市妇幼保健院迁址后,在原址建立1所具有指导功能、示范带动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并承担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责。(牵头单位:卫健委、发改委)
2.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实施运营补助。对于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并经卫健委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运营补助230元/人/月。(责任单位:卫健委、财政局)
3.打造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在社区增设亲子室。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鼓励各街道、团场、社区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引进专业化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圈。(责任单位:各街道、团场、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
4.积极推进师市托幼一体化服务。经联合评估组验收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幼班,按计划招收2至3岁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逐年打造优质试点幼儿园,发挥试点园的引领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婴幼儿托班服务点。(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联合开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卫健委、财政局、总工会)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各项托育服务税费减免政策。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3.探索建设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在职业教育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在岗职业人员培训及家长培训基地,由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指导机构承担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牵头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
(四)加快建设照护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编办或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健委。(责任单位: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2.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健委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备案材料。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3.明确监管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团场(街道、镇)负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团场(街道、镇)协管的综合评估监管体系,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登记。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编办、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团场、街道、镇)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6月)。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师市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协同联动的师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各职能部门构建分工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制定日常检查、年检年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行业自律等管理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委。设立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工作。
2.开展摸排调研。卫健委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师市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机构现状等基本情况。
3.政策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宣传师市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措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设置标准等,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托育点,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二)工作推进阶段(2021年7月起)。
1.对现有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管理。2021年年底前,组织各职能部门根据现行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完成对现有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的规范、整改。
2.对新建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的受理。根据师市统一部署,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指导机构设点接受申办咨询、备案等,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形成申报、受理、登记、备案等标准化、便捷化服务流程。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流程。
3.开展四种服务模式试点。根据实际调研情况,有重点、有计划、按标准培育不同服务模式的试点项目。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试点,开设“托幼班”;在1个街道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选取1—2个企事业单位开展单位自建模式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托育机构开展社会兴办模式试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起)。
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
各团场、街道、镇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
卫健委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民政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团场、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和规范发展的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有类似项目补贴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详见原文):
1.关于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及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支持政策清单
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来源:第八师·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