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021年全市千人托位数达到1.65个,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市千人托位数达到4.1个,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地价按教育用地评估确定。允许在不调整规划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各县区政府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相关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教育局)
3.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4.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支持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可以在满足本区域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的同时,增加托班供给。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社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商务楼宇和用人单位,建立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连锁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5.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参与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的企业,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6.培育新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消费业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取已经备案,服务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发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验券,引导群众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婴幼儿照护,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强化建设标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实行登记备案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公办非营利性)、民政部门(民办非营利性)或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设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备案并接受抽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有材料办结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抽查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建设设置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安全、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4.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开放视频监控场景,接受婴幼儿家长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妇幼保健专家和幼教专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编制培训大纲和讲义。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支持和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开展婴幼儿母亲科学育儿知识培训工作。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进行师资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工作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协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依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条件制定具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和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洛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机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台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政策、优惠措施和规范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宣传科学养育知识,提高科学养育水平。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单位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等试点,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