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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沈阳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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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192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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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改善我市民生福祉,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努力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更见实效,养老托育服务基本规范,评估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养老托育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全市“一老一小”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落实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2021年,新建居住区100%达到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托育机构按照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机构建设标准不小于200平方米。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重点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6月底前,全面开展2021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12月底前,组织试点村因地制宜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符合农村老人实际需求、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投入300万元资金设立公益创投项目,重点支持慈善组织在贫困农村地区开展扶幼等慈善项目,支持农村地区托育服务社会化发展。
  3.积极推动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制定普惠性“政策支持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在规划、土地、用房、财税、融资、医养结合、人才等支持政策上加大力度,推动形成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6月底前,形成“政策支持包”;12月底前,对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开展价格调研,力争达到普惠价格不高于我市同等服务市场价格的90%。
  4.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积极探索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推进完整社区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对121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引进社会力量完善养老托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期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手续。多渠道筹措房产资源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机构建设标准不小于200平方米。各地区于6月底前制定已建居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三年达标计划,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21年计划任务,实现社区养老服务站在城市社区全覆盖。
  5.落实财税政策支持。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设计、改造、运营。
  6.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大力支持各中职学校增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中医康复保健、幼儿保育等养老托育类相关专业。加大养老服务管理型、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6月底前,启动养老服务人才“千人培训计划”;12月底前,全市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000名。调整完善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职、中职学校毕业生入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
  7.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鼓励在社区开设托育点和亲子园,提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为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8.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在全市9个区全面启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6月底前,完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业务经办人员和上门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12月底前,在100个试点社区启动资格申报和上门服务工作,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跟踪国家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制定进展,适时出台《沈阳市家庭托育点管理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家庭托育点”规范化发展。
  9.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承包运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服务设施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专业照护能力。6月底前,完成具备公建民营条件的农村公办养老机构调研,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项目策划和资金测算;12月底前,启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工程。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达4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供养率达到100%。
  10.提升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能力。推动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星级评定,支持养老机构合理延伸服务范围,积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6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第三方机构招标,对国家出台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及规范进行宣贯和培训;12月底前,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为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11.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组织开展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6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我市培训疗养机构现状;12月底前,根据国家申报要求,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推送至国家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12.拓宽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参加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持续开展普惠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重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在沈建设运营普惠养老项目。6月底前,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开展检查督导,推动16个项目投入运营;12月底前,力争20个项目投入运营。
  13.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通过政策落实,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多种贷款产品和养老托育服务产品。制发再贷款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平稳合规经营发展并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利用财政贴息措施,降低从事养老托育行业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实现再贷款投放增量扩面,6月底前投放1亿元,全年争取新增支小再贷款5亿元。
(三)打造融合开放的发展环境。
  14.增加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为老服务企业入驻沈阳,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设立沈阳健康养老产业专项基金,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资本形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15.深化医养有机结合。积极筹建市医养结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地方标准,打造2-4家医养结合品牌示范机构。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合理利用闲置医疗资源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16.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12月底前,指导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1个社区利用托育用房试点引进连锁托育服务机构。
  17.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加大养老托育服务健康科技支持力度,开发智能柔性多关节机器人、双臂协作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重点产品。围绕智能影像及诊疗关键技术、认知增强型外骨骼系统、云医院、智能医保监控等4个技术方向实施应用示范,形成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推广经验。加强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和康复服务能力,打造以医疗康复、保健养生、养老器械、产品销售功能为核心的传统中医药技术产品创新示范基地。
  18.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消费新业态。优化市级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6月底前,确保“沈阳养老”APP上线使用。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平台与公安、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建立动态完整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在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启动智能居家养老试点工作,支持老年人家庭安装智能感应灯、睡眠监测器等居家智能化助老设备。
  19.加强宜居环境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社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9月底前,完成市、区县(市)两级适老化改造招标,开展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申报工作;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入户改造。
  20.加强对“一老一小”关爱指导。落实城市社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为失能、失智、重残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12月底前,确保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为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有意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保公众责任险。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四)完善依法高效的监管服务。
  21.规范养老托育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整合、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各部门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管理网络,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定期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
  22.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持续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监管。6月底前,启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12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完成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评估工作。
  23.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解决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社区用房、办公楼、锅炉房等房产资源用于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凡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无法办理消防审批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解决。
  24.积极发挥多方合力。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积极培育社工机构、志愿者团队、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指导各区、县(市)政府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乡镇)综合服务大厅、社区(村委会)用房等,为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托育等慈善公益服务无偿或低偿提供政府闲置房产、场地。6月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提供1处不少于50平方米的社会组织活动场地,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托育等慈善公益活动。
  25.强化数据支撑。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养老产业单位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8月底前,依据规上企业名单,各部门完成养老产业单位认定和相关业务系数确认。密切关注国家构建养老托育服务指标体系工作进程,开展相关数据测算研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养老托育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为召集单位,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分别成立以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养老、托育工作专班,负责协调落实“一老一小”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抓好分工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建立项目清单、事项清单、进度清单,推动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对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政策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按期调度制度和“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确保工作畅通,信息及时反馈。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和协调保障机制。
 (四)加强督导落实。完善工作考核和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定期检查重点工作进度质量,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查问题、抓整改、上项目、促发展,确保养老托育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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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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