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规范引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周围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东昌区妇幼保健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为主的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妇幼健康机构按照工作职责,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发展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指导服务。四是婴幼儿入托前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国家I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妇联)
3.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区卫生健康局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4.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20〕12号)执行。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三是根据托育机构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和具备从业资格。(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6.加强社会支持保障。一是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等科普知识,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四是各公共场所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配备母婴设施,为母婴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
7.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时,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20〕12号)执行。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
8.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场地及设施监管。托育机构各类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访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全程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的监督作用。五是对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通化”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9.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东昌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