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办好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冀办传〔2021〕22号)要求,探索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路径,不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设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幼托事业,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到2021年底,进一步完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设,各市确保试点县区覆盖率达到60%,充分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周边社区、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托育服务。到2022年底,试点覆盖全省所有县区;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建成一批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各市要确保品牌连锁服务机构、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等四种类型省级试点全覆盖。各地要积极探索具体实现形式,创新模式,可通过提供场地引入第三方托育机构运营,或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第三方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多种形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二)建成一批市、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批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定为市、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到2021年11月底,确保试点县区覆盖率达到60%;到2022年底,确保试点覆盖全省所有县区。
三、试点认定
(一)试点申报条件
在本省登记并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已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参与省、市、县级试点申报。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法依规经营,无违法行为。
2.无失信惩戒记录;无重大风险隐患;未发生过责任事故、体罚或虐童行为;无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3.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无精神病史、吸毒史、犯罪记录。
(二)省级试点申报及认定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局)审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程序认定省级试点。
1.试点申报。申报省级试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价标准》评分表(见附件1)自评,自评分值达到75分及以上的,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河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申报表》,申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2.审核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局)组织对申报试点进行审核,按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价标准》评分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评分,达到75分及以上的,则审核通过,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3.试点确定。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局)推荐名单,确定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并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核查。无异议的,授予“河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称号并授牌。
(三)市、县级试点申报及认定
市、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申报程序、认定分值及认定标准可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试点管理
(一)星级管理。评为省级试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星级管理,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按照质量评价标准,总分达到75分,且每类项目得分达到60%及以上,认定为三星级;总分达到85分,且每类项目得分达到70%及以上,认定为四星级;总分达到95分,且每类项目得分达到80%及以上,认定为五星级。评为四星级以上的试点可纳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试点库,作为项目合作储备力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星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星级确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试点星级审核、初步认定和监督检查。
(二)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试点认定星级后,实行动态管理。评为三星级的试点,质量提升后,可申请提高星级等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试点单位申请,可重新对试点进行质量评价,评分达到四星级、五星级分值,可升级为四星级、五星级试点;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试点单位,机构质量降低,达不到对应星级标准,则降低星级或取消试点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省委将“大力发展幼托事业”列为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0件民生实事之一,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把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同时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资金补助、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注重宣传引领。各地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设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试点申报和试点认定相关标准等内容,激励引导各种类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与试点申报和建设等工作,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开展2020年已建成省级试点的星级认定。各地要加强对2020年省级试点的监督和质量评价,指导各试点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价标准自评并查缺补漏。整改到位的,对其进行星级认定,按照评分对应等级确定星级;对于整改不到位,未达到三星级标准的试点,要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取消试点资格。各地力争于6月25日前将2020年省级试点星级认定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四)积极开展2021年试点申报和认定工作。各地在组织2021年试点申报、认定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做到优中选优,充分体现试点机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各市至少选择1个品牌连锁服务机构、1个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1个幼儿园托班、1个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作为省级试点,并将推荐名单(附件3)和机构申报表(附件2),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指定邮箱。同时,要有序开展市、县级试点建设工作,填写《各地市、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汇总表》(附件4),报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完成试点申报后,各地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进行提升完善,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建设经验,为全面铺开并逐步巩固提升奠定基础。
联系人:潘沙沙 0311-66165202
邮 箱:hbwjwjtc@hebwst.gov.cn
附件(详见原文):
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2.河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申报表
3.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试点推荐名单(电子版)
4.市、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汇总表(电子版)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