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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印发《洞头区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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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政办〔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更好满足我区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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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区乡村振兴实施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幼儿园托班、单位资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力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22家,婴幼儿托位达700个以上,其中: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家,婴幼儿托位400个以上,实现各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到203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具体目标

    2021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婴幼儿托位75个以上;

    2022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家,婴幼儿托位115个以上;

    2023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婴幼儿托位75个以上;

    2024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婴幼儿托位100个以上;

    2025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家,婴幼儿托位6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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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平台,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能力

    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等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整合规划一批、幼儿园办托班发展一批、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办一批、优化社区服务拓展一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一批,打造多元化婴幼儿服务格局。

    1.构建“1+7+X”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十四五”规划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统筹规划,建立“1+7+X”管理服务体系,即建立1个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7个街镇儿童早期服务中心、若干个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合社会实际需求,盘活社区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标准,按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区政府,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并按此标准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功能和部位改造。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供给,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落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并适时统筹增加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也可向社区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积极引导,增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

    5.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或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建立健全由教育、卫健、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重点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7.完善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载体,探索建立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8.推进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工作机制,在经常有母婴逗留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母婴权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三)规范管理,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撑能力

    9.统筹安排发展用地需求。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建用地统筹安排。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起始价,按社会福利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0.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照幼儿园管理模式给予经费全额保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按照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最高补助2个班级。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1.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指导。适时调整幼儿园托班服务收费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培养人才,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能力

    1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区职教中心等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组建婴幼儿照护专家库,满足社会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职责,逐步提高行业待遇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

    14.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全区促进就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落实技能培训经费。(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15.探索专业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16.培养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管,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能力

    17.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非幼儿园从事婴幼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注册登记,其中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区市场监管局、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区民政局、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在区委编办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如钉钉)等方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依法简化登记备案程序和流程。幼儿园提供托班服务仍由区教育局负责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8.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

    19.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职责,做好消防备案验收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应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安防、消防、应急及无障碍等各类设施,可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实现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引导有条件的机构接入“雪亮工程”系统,探索建立网上巡查制度。(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公安洞头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大数据管理中心)

    20.加强饮食用药等经营行为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盈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监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

    21.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整合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学前教育等资源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2.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建立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整合多源数据,将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包括依法采取实行终身禁入措施。(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公安洞头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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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洞头区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详见原文):洞头区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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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洞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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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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