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 号)精神,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1年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和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
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指导。
1.用人单位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支持。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产假、奖励假、护理假、哺乳时间及其相关待遇保障。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
2.专业机构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科学指导。建立健全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成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内涵,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幼儿园服务内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村社、入家庭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卫生保健服务,支持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结对等方式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社会力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全县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母婴设施。鼓励乡镇通过共建共享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资源,建立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站,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教等互动活动,2021年底培育至少2家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引入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
(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新建住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办法,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实现3岁以下幼儿托育全覆盖。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各乡镇)
5.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服务格局。通过城企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资质的企业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保洁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局、各乡镇)
6.幼儿园加大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招收2至3岁的幼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管理;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
7.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酌情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乡镇)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8.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在岱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在幼儿保育、护理等相关专业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
9.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0.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纳入相关规划,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建筑设计和安全管理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主体,所开展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
1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
1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县卫健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探索实践利用智慧化监管平台和全过程信息化记录手段,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过程全程可溯、信息化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县妇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等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妇计中心要落实人员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管理指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机构规范发展。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备案、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创新创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乡镇、示范单位,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