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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政府印发《永康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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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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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


二、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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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托育机构。


三、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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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妇幼保健院。


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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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


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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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 1)

    3、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 2)

    4、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 3)


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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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备案的托育机构按《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3)进行自评,自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的,向永康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提交申请资料(联系人:朱敏慧;联系优师教研87165705),儿童保健科在收到材料后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回复卫生评价具体时间。

    2、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儿童保健科向保健部报备,保健部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评价,并在现场核查后10天内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4),做好相关资料存档。

    3、卫生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即可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不合格”的托育机构,则需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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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3、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4、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永康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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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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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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