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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创建省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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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为促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性的省级试点托育机构,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的


    以办托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质量等为重点,在全省培育出一批省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树立行业标杆、增强干事动力、提振发展信心、强化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同时,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的托育机构。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的托育机构。



三、评审程序及进度安排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初审推荐、市州卫生健康委复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现场审核的程序评选确定。

    (一)申报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积极鼓励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托育机构按照《甘肃省托育机构省级示范试点自评分表(试行)》(以下简称自评分表)进行自评,得分80分以上者(含80分),填写《甘肃省托育机构省级示范试点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二)初审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建评审组,严格按照《甘肃省托育机构省级示范试点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与《自评分表》一并报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复审。

    (三)复审阶段。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按照《评估标准》,对所属县(市、区)申报推荐的机构进行复审后,在《申报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甘肃省托育机构省级示范试点申报汇总表》。于7月30日前,与托育机构提交的《自评分表》一并将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审核确定。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按照《评估标准》对各市州上报的托育机构逐一进行实地审核。通过实地审核的托育机构将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及其它官方媒体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将由省卫生健康委发文,授予“省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标牌,示范试点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省卫生健康委每2年对托育机构重新进行省级示范试点评估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创建省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细化安排部署,广泛组织动员,严把审核关口,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条件、流程、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示范机构具备公信力,能够起到示范效应、带动行业发展。

    (三)严守创建纪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者撤销省级示范试点并取消其创建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卫健委将定期对省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进行抽查,对办托水平下降或不规范的示范试点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试点资格;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伤害婴儿事件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撤销其省级示范试点。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创建为省级示范试点的托育机构要及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推广优秀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宣传展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开展交流学习活动,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托育服务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王  盼   0931-8463013(传真)

    邮  箱:gsrkjtcty@163.com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附件:详见原文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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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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