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便利可及、普惠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01
总体目标
(一)全面覆盖。在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确保经过3—5年,每个区建设一个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每个街道(镇)建设一个街道(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每个社区建有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每3—5万人口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一处婴幼儿托育机构。
(二)普惠发展。全面促进0—3岁婴幼儿健康发展,建设更多惠及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更多内涵丰富、安全可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确保经过3—5年,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有一处婴幼儿普惠托育机构。
(三)合理布局。根据区域人口、空间、规划等实际,合理布局婴幼儿托育机构、社区亲子室、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引导托育机构发展特色、打造品牌。
02
主要任务
(一)明确配建标准
1.新建地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可与文化、体育、养老、居住等设施合建。每个托育机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
2.新建地区城乡社区按每个社区配建1个亲子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街道(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按每个街道(镇)配建1个,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按每个区配建1个,面积1000—20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
(二)编制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要求,确保满足居民15分钟服务圈需求。2021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草案,2021年底前正式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
(三)纳入城市规划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在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同步规划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四)开展专项建设
1.在老旧城区改造中,开展房屋现状梳理,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专项工作,实现区、街道(镇)、社区(村)应建尽建。加大婴幼儿普惠托育机构扶持力度,房租可予以适当减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建委、市卫健委)
2.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于2021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规划配建、验收、移交机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健委、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
03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服务保障民生、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产业发展。市、区卫健、发改、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紧密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发改等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专项建设。卫健等部门要牵头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强化督查指导。各区、各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细化推进方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自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卫健委要牵头建立督查制度,研究细化督查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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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