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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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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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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精神,促进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分明、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把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编制,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到2020年底,全州改扩建成2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个功能较为全面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社团组织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完善州、县(市)、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制定《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通过社团组织举办家长学校、父母课堂等对群众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培训,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计生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3.做好家庭婴幼儿健康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完善婴幼儿生长发育、心理行为评估机制,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重视早期干预,构建转介机制,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指导和基础教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将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妇联、州计生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5.强化城乡规划。各县(市)主城区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服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6.强化设施改造。各县(市)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规划。鼓励采取政府财政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7.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计生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规范发展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8.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省、州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调动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单位积极性,提供多元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和充分利用好闲置资源。各县(市)要积极组织申报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努力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举办主体。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1.积极发展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各地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和老年康养机构开设托育班,招收2岁至3岁的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1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县(市)医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规范水、电、气和消防以及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14.严格执行国家建设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建筑设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托育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按照保障安全优先原则,选址条件符合国家抗震、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标准和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积极争取预算内投资给予补助,并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卫生健康委、州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监管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要求规定期限,并在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7.狠抓对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日常监管。在公共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智慧公安”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严格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管理,严禁虐童行为发生,对发生虐童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8.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人员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强化食品原料采集、加工、贮存环节以及食品留样的监管,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9.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支持,将州、县(市)配套经费纳入本级预算。鼓励各县(市)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凉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州内高等院校、各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快培养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专业师资队伍进程。支持各县(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质量。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要把有育儿经验的未就业人员优先纳入分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1.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供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23.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目标任务,要制定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列入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考核党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实行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要提升部门协作水平,全州日常工作推进和政策措施落实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委宣传部、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完善信息化手段,建立网络信息平台,以现代管理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定期评估。针对服务对象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规范管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委编办、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要发挥基层卫生健康宣传、民生服务宣传阵地作用,把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作为重点内容,通过身边案例、文图影像资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目的、意义向群众讲明讲透。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计生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详见原文):

凉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幼师课件网第5张图片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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