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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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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探索托幼机构一体化服务和社区托育点建设,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所符合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底,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政府示范、市场扩面、社会补充、社区支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力争引进1-2个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达到全省中上等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严格落实休假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广大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负责)

    2.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服务指导基地。在各级妇幼保健院、家庭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导中心,在各定点分娩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优育优教指导中心。聘请卫生健康、婴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不定期开展亲子活动、父母课堂、育儿知识讲座等,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在村、社区落实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市妇联、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3.提升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控制等服务,组织实施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等形式,为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市妇联、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4.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新建小区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的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3年时间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5.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N+M”的发展模式(N指若干个县区示范机构,M指若干个社区(村)托育中心),采用政府补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嵌入式、分布式等各种类型的照护服务中心。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人社部门要积极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中设置配备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以支持机构的发展。(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6.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普惠性原则,制定托育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资支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重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7.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聚集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3岁以下幼儿,同时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8.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工业园区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各级工业园区负责)

    9.鼓励市场多元化机构建设。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户我市,积极争取社会资金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10.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事业性质的,向县级及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向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质的,向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11.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公开透明。对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有虐童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零容忍”,实行终身禁入。(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要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验收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大力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他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儿科护理学等相关课程,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将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制度。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幼有所育”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顺利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机构编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计生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设命名一批示范单位,持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


附件(详见原文):

商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THE END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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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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