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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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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

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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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我委决定开展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社区合作、照护活动为重点,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通过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市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或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的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

1.托育机构已备案或基本符合备案要求,幼儿园开设托班经教育部门批准;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工作职责和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和指导创建工作,制定评价要点,组织验收、公示。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本区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细化评估内容,负责评审和监督。评选按照机构申报、区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时登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平台(网址:http://ty.bjzl-cnu.com),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附件1)完成自评,并在线填写上传《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2)。

(二)各区评审推荐。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本区申报情况按要求(附件3)组建评审组,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填写《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心城区每区推荐不少于4家,其他区每区推荐不少于1家。

(三)市级复核确定。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1月31日前,托育机构完成自评、申报材料提交等工作。

2.2021年2月2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组建评审组,并将申报机构名单(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评审组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联系方式)、创建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

3.2021年3月1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评审组人员进行培训、委托第三方对评价要点进行解读和指导机构自评。

4.2021年3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完成申报机构评审,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名单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评审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5.2021年6月10日前,各区推荐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未备案的,需完成备案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推荐的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验收。

6.2021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和确定。


五、其他事项

示范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在托婴幼儿安全并促进健康发展,示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名称,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扩大示范效应,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示范机构一定倾斜。


附件(详见原文):


    1.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

    2.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3.评审组人员要求

    4.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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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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